湖北师範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湖北师範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湖北师範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湖北师範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是一道学校发布的关于学籍管理的档案 。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经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录取到我校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新生因故不能按时报到,须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二周 。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2周(不可抗力除外)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对新生进行体检複查,体检複查合格者可发放学生证,取得学籍 。体检複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在报考、录取期间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注消学籍,情节恶劣的,移送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体检複查患有疾病,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準的,本人申请,经学校卫生科和教务处报学校批准,可办理休学手续回家治疗,学校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因病休学学生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卫生科或学校指定的医院複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取消新生入学资格,须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书面报告,经教务处、学工处、学校招生部门审查后报学校批准 。第五条凡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时,持本人学生证及有关学费交费凭据到所在院系报到注册 。注册时应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图章,签署注册时间 。未缴清学费者不得注册 。确因家庭困难不能缴清学费者,可按《湖北师範学院学生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办理助学贷款手续 。确实无法交清学费者,可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内学生离校筹集学费,但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须凭有关证明履行延期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且在2周内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各院系应严格执行《湖北师範学院学生注册暂行办法》,在注册截止日期当天,将学生到校情况统计上报教务处、学工处备案 。第六条本科专业学制为4年、专科专业学制为3年 。学生入学后,本科专业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为4—6年,专科专业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为3—5年 。在规定学制年限内不能取得规定毕业学分者,可按有关规定申请继续学习 。第二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七条学生必须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考核 。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考试形式主要有开卷、闭卷两种) 。考核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课程学分,成绩不合格者不能获得学分 。获得的课程成绩及学分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考核成绩的评定,採用百分制或五级制 。两者按下列关係换算:五级制: 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百分制:90—100 80—89 70—79 60—69 小于60分第九条课程成绩的评定以期末考核为主,参考平时成绩 。根据学科特点,课程成绩的评定按下列权重进行计算:课程类别期末考核平时成绩(包括实验、平时测验、期中考试等)文史类课程70—80%20—30%理工类课程60—70%30—40%艺术类、体育类课程由任课院系根据课程特点分配比例 。单独设课的实验、实习、设计、毕业论文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某门课程跨学期讲授的,每一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且每学期必须进行考核 。第十条学生因某种疾病不能修读体育课者,可持医院诊断证明,经本校卫生科签署意见,向所在院系申请改上保健课,申请经院系主管领导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到体育系办理上课手续 。保健课成绩不能记为优秀、良好,只能记中等或中等以下成绩 。第十三条成绩评定办法 。期末考试、考查成绩由主讲教师负责评定 。考试及考查成绩一经上报,他人无权更改 。如确有错误,须由主讲教师签字,任课院系主管领导审核,再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成绩登录程式按以下方式进行1、主讲教师在课程考试、考查结束后3天内(公共课1周内)评定完学生成绩、作好试卷分析并签字,与试卷一起送交学生所在院系教学秘书;2、各院系教学秘书将学生成绩归档,并于1周内录入到教务管理系统中;3、课程综合评定不及格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系教学秘书报教务科归档,以便安排补考或重修 。第十五条学业性警告 。学生在一学期内取得的学分数低于应修学分的60%者,将被学业性警告 。第十六条缓考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期末考核,可申请办理缓考手续 。缓考和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第2周,凭缓考证明参加补、缓考 。考试中擅自缺考,成绩按零分记,成绩册中注明该门课程“旷考”,以后只能参加该门课的补考或重修 。第十七条补考与重修 。补考:课程考试不合格者可给一次补考机会 。补考成绩在及格线上者均记作“及格”,学分记为该课程基本学分,补考不收费 。重修:课程考试不合格或为获得更高学分绩者,可随同下一年级相同课程按成本付费重修 。重修课由课程所在院系负责安排,重修课程成绩按实际成绩记入 。重修考试不合格者,可在规定学制期限内再付费重修 。考试违纪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补考,但可参加课程重修 。第十八条免听、免修 。免听:学生对已选定修读的课程,可以申请免听 。申请者须向任课教师提出免听申请,报所在院系批准 。学生获準免听的课程,须按规定完成课程作业,参加课程考试 。成绩合格者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免修:学生某门课程已有较好的基础,通过自学或其它形式的学习已达到了该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要求,可以申请免修 。申请者须在开学前向所在院系提出免修申请,经所在院系主管领导严格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于开学后第2周参加由教务处组织的免修考试(与补、缓考同时进行),成绩达到70分的,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免修该门课程 。跨校修读:经学校同意,学生可在其它对等高等院校修读我校相应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设定的课程,考试合格且符合我校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的,所修课程学分学校予以承认 。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含法律基础、国防教育)、公共体育课和实验课、实践性课程不準免修、免听 。第三章 辅修第二专业第十九条主修专业成绩优良的学生,学有余力,经学生本人申请,院系主管领导审查,报教务处批准,可同时辅修另一专业的课程 。毕业时,如果修满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分,可发给该专业辅修证书 。第二十条凡被批准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可在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到教务处办理听课手续,凭卡上课及参加考试 。辅修课的成绩按选修课载入学生成绩册,不及格课程不计入,也不作为学籍管理中的学业性处理依据 。第二十一条辅修第二专业学生的学籍管理,按《湖北师範学院辅修制实施办法》的规定,归口主修专业所在院系负责 。第四章 转学与转专业第二十二条学生入校后,一般不得转学 。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可以转学 。学生转学(转出和转入)按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二十三条学生入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转专业 。1、学生在某专业方面确有专长,并在校学习半年以上,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同意,拟转入院系审查合格,同意接受者,可以转专业学习;2、学生入校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病史入校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可以转专业学习;3、院系根据学科发展和事业发展需要,须调整专业者,可以转专业学习 。第二十四条转专业手续的办理 。1、要求转专业的学生,可向所在院系和拟转入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院系与转入院系同意后,参加教务处组织的转专业综合能力考试;2、转入院系根据综合能力考试结果决定是否同意转入 。同意转入的应将有关材料提交教务处审核,并报院主管院长审批;3、根据审批结果,凡被批准允许转专业的学生,凭有关有关材料到教务处学籍科办理学籍异动手续;4、转专业手续每学年开学初办理一次 。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的;3、由专科转入本科的;4、由师範专业转入非师範专业者(学校认为不宜师範专业者除外);5、已转过一次专业的;6、第二十三条未规定的其它不适合转专业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院系(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 。转专业前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如果高于或相当于转入院系(专业)教学所规定的有关课程要求的,可抵充相应课程的学分;凡与转入院系(专业)培养方案无关或低于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是否可以抵充选修学分,由各院系主管领导视具体情况决定 。第五章 休学、停学与复学第二十七条休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1、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必须休学治疗的;2、一学期内各类请假时间累计超过为6周以上者;3、跟读学习确有困难,本人申请休学者;4、学生因家庭有实际困难,确需本人休学才能解决困难者;5、自费出国(境)留学的;6、自愿应徵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武装警察部队的;7、因其它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第二十八条学生要求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院系主管领导审查,报请教务处批准 。凡被批准休学的学生应及时到教务处、学工处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并获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学年),但不得超过两学年 。为便于成绩考核管理,凡学期中途休学者,应儘可能按学年或学期确定休学期限 。第三十条学生经批准休学后,必须离校 。休学学生不得在校内居住,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也不得提前复学 。第三十一条休学学生的其它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1、因病休学的学生,休学期间的医药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2、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3、学生休学期间的行为和出现的事故,均由学生本人负责;4、休学期间,学生不享受在校生的其它待遇 。本、专科生休学(含保留学籍)累计不得超过二年;5、学生应徵入伍的,保留学籍至退役后1年 。第三十三条复学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複查合格后,方可复学;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包括休学通知书、病理诊断报告、指定医院複查报告等)向学校申请复学;3、复学学生原则上转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4、休学、停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六章 退学、试读与注消学籍第三十四条退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劝其退学 。1、累计四次被学业性警告者;2、累计有六门及六门以上课程经补考、重修考试仍不能取得学分者;3、在校延长学习时间累计满二年不能毕业者;4、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5、因病应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年内缺课累计超过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6、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传染性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7、本人申请退学者 。按上述规定所进行的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学生退学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得到退学通知书,须在1周内办完离校手续 。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2、经学校批准退学的学生可发给退学证明 。学满一年,经考核成绩及格者发给肄业证明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肄业证明和退学证明;3、退学和注消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4、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学生,可按《湖北师範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 。对退学学生的处理,应由院系主管领导签署处理意见,经学工处和教务处审查,报请校长办公会讨论审批 。第三十五条试读 。依据第三十四条第1、2款应退学的学生,可申请跟班试读一年 。试读学生的管理细则按《湖北师範学院学生试读管理办法》执行 。作退学处理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準试读 。1、试读期间未取得相应重修课程学分数的二分之一者;2、试读期间有考试违纪行为而受处分者;3、未按规定办理试读手续者;4、因其它原因,学校认为不能试读者 。第三十六条注销学籍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注销学籍 。1、因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理者;2、作退学处理不準试读者;3、休学期满未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或不準复学者;4、自动退学者;5、死亡及其它原因,按规定应予注销学籍者 。第七章 请假、考勤与纪律第三十七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组织纪律,按照作息时间参加学校规定的活动,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席 。第三十八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请假 。如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要请假的,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十九条请假半天以内者,由班主任批准;一天到两周以内者,由院系主管领导批准;两周以上者,经院系主管领导审查,报教务处批准 。第四十条学生因病请假,必须有卫生科或指定医院的证明 。第四十一条学生因事请假,应提出充分的理由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星期,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星期 。第四十二条凡在上课时间内无故迟到、早退累计达到3次,作旷课1节论处;旷课1天,按实际学时计,无法计算学时则按一天4学时计 。第四十三条学生未办理请假手续的一律以旷课论处,根据一学期旷课累计学时数,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旷课学时<1010—2021—2526—3031—50处分形式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课程总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课程的考核 。第四十四条学生要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所有教学活动 。教学活动实行考勤制度,由班长或班长指定专人记好《教学日誌》 。各院系应每周公布一次考勤统计表并上报教务处、学工处 。根据期末上报考勤综合统计表,院系主管领导应对旷课学生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第四十五条具有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籍的学生,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者,準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湖北师範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六条非毕业班学生修满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总学分,主要课程(含毕业论文)成绩优良,可以提前毕业或报考研究生 。第四十七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课程,但未修满规定学分的,準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在学校修读满1年以上的,可髮结肄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取得结业证书的学生,二年内可向学校申请重修 。经重修后取得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规定学分者,可换髮毕业证书,发证日期为办理毕业证书的日期 。第四十九条学校按要求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五十条学生遗失毕(结)业证书,不得补发,但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