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才能被鉴定为重伤,伤情鉴定重伤和轻伤的标准是什么( 五 )


第八十六条 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脑、心、肺等重要器官内 。
第八十七条 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者感染性休克 。
第八十八条 皮下组织出血范围达全身体表面积百分之三十;肌肉及深部组织出血,伴有并发症或者遗留严重功能障碍 。
第八十九条 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症 。
第九十条 损伤引起挤压综合症 。
第九十一条 各种原因引起呼吸障碍,出现窒息征象并伴有并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 。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的损伤,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文作出鉴定 。
前款规定的鉴定应由地(市)级以上法医学鉴定机构作出或者予以复核 。
第九十三条 三处(种)以上损伤均接近本标准有关条文的规定,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为重伤或者不评定为重伤 。
第九十四条 本标准所说的以上、以下都连本数在内 。
第九十五条 本标准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 。
第九十六条 本标准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 。1986年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
本标准施行前,已作出鉴定尚未判决的,仍适用1986年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 。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说明
⑴鉴定关节运动活动度,应从被检关节的整体功能判定,可参照临床常用的正常人体关节活动度值进行综合分析后做出 。检查时,须了解该关节过去的功能状态,并与健侧关节运动活动度比对 。
⑵对指活动是指拇指的指腹与其余各指的指腹相关对合的动作 。
⑶面容的范围是指前额发际下,两耳根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腮腺咬肌部和耳廓 。
⑷鉴定听力减退的方法:
①听力检查宜用纯音听力计以气导为标准,听力级单位为分贝(db),一般采用500、1000、2000赫兹三个频率的平均值 。这一平均值相当于生活语音的听力阈值 。
②听力减退在25分贝以下的,应属于听力正常 。
③损伤后,两耳听力减退按如下方法计算:
(较好耳的听力减退×5+较差耳的听力减退×1)除以6 。如计算结果,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就属于重伤 。
④老年性听力损伤修正,按60岁开始,每年递减0.5分贝 。
⑤有关听力检查,鉴定人认为必要时,可选择适当的方法(如声阻抗、耳蜗电图、听觉脑干诱发电位等)进行测定 。
⑸鉴定视力障碍方法:
①凡损伤眼裸眼视或加用镜片(包括接触镜、针孔镜等)远距视力可达到正常视力范围(0.8以上)或者接近正常视力范围(0.4—0.8)的都不作视力障碍论 。视力障碍(0.3以下)者分级见下表:
视力障碍
级别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
最好矫正视力
最好视力低于 最低视力等于或优于低视力
1 0.3 0.1
2 0.1 0.05(三米指数)
盲目 3 0.05 0.02(一米指数)
4 0.02 光感
5 无光感
如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而大于5°者为3级;如半径小于5°者为4级 。
评定视力障碍,应以“远距视力”为标准,参考“近距视力” 。
②中心视力检查法:用通用标准视力表检查远距视力和近距视力 。对颅脑损伤者,应作中心暗点、生理盲点和视野检查 。对有复视的更应详细检查,分析复视性质与程度 。
③有关视力检查,鉴定人认为必要时,可选择适当的方法(如视觉电生理)进行测定 。
⑹呼吸困难是由于通气的需要量超过呼吸器官的通气能力所引起 。症状:自觉气短、空气不够用、胸闷不适 。体征:呼吸频率增快,幅度加深或变浅,或者伴有周期节律异常,鼻翼扇动,紫绀等 。实验室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