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才能被鉴定为重伤,伤情鉴定重伤和轻伤的标准是什么( 三 )


(三)面部损伤留有片状细小疤痕、明显色素沉着或者明显色素减退,范围达面部面积百分之三十 。
(四)面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或者颈部活动严重障碍 。
第四章 丧失听觉⑷
第十七条 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 。
第十八条 损伤后,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 。
第五章 丧失视觉⑸
第十九条 各种损伤致使视觉丧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损伤后,一眼盲;
(二)损伤后,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 。
第二十条 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视野半径小于10度) 。
第六章 丧失其他器官功能
第二十一条 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是指丧失听觉、视觉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严重障碍 。条文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第二十二条 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复视,影响工作和生活 。
第二十三条 上、下颌骨骨折或者口腔内组织、器官损伤(如舌损伤等)致使语言、咀嚼或者吞咽能力明显障碍 。
第二十四条 喉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失音、严重嘶哑 。
第二十五条 咽、食道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吞咽困难 。
第二十六条 鼻、咽、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呼吸困难⑹ 。
第二十七条 女性两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能力 。
第二十八条 肾损伤并发肾性高血压、肾功能严重障碍 。
第二十九条 输尿管损伤留有狭窄致使肾积水、肾功能严重障碍 。
第三十条 尿道损伤留有尿道狭窄引起排尿困难、肾功能严重障碍 。
第三十一条 肛管损伤致使严重大便失禁或者肛管严重狭窄 。
第三十二条 骨盆骨折致使骨盆腔内器官功能严重障碍 。
第三十三条 子宫、附件损伤后期并发内生殖器萎缩或者影响内生殖器发育 。
第三十四条 阴道损伤累及周围器官造成瘘管或者形成疤痕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
第三十五条 阴茎损伤后引起阴茎缺损、严重畸形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
第三十六条 睾丸或者输精管损伤丧失生殖能力 。
第七章 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
第三十七条 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 。
第一节 颅脑损伤
第三十八条 头皮撕脱伤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并伴有失血性休克;头皮损伤致使头皮丧失生存能力,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 。
第三十九条 颅盖骨折(如线形、凹陷、粉碎等)伴有脑实质及血管损伤,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硬脑膜破裂 。
第四十条 开放性颅脑损伤 。
第四十一条 颅底骨折伴有面、听神经损伤或者脑脊液漏长期不愈 。
第四十二条 颅脑损伤当时出现昏迷(30分钟以上)和神经系统体征,如单瘫、偏瘫、失语等 。
第四十三条 颅脑损伤,经脑CT扫描显示脑挫伤,但是必须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
第四十四条 颅脑损伤致成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或者脑内血肿 。
第四十五条 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
第四十六条 颅脑损伤引起颅内感染,如脑膜炎、脑脓肿等 。
第四十七条 颅脑损伤除嗅神经之外引起其他脑神经不易恢复的损伤 。
第四十八条 颅脑损伤引起外伤性癫痫 。
第四十九条 颅脑损伤导致严重器质性精神障碍 。
第五十条 颅脑损伤致使神经系统实质性损害引起的症状与病症,如颈内动脉—海绵窦瘘、下丘脑—垂体功能障碍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