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才能被鉴定为重伤,伤情鉴定重伤和轻伤的标准是什么( 四 )


第二节 颈部损伤
第五十一条 咽喉、气管、颈部、口腔底部及其邻近组织的损伤引起呼吸困难 。
第五十二条 颈部损伤引起一侧颈动脉、椎动脉血栓形成、颈动静脉瘘或者假性动脉瘤 。
第五十三条 颈部损伤累及臂丛,严重影响上肢功能;颈部损伤累及胸膜顶部致成气胸引起呼吸困难 。
第五十四条 甲状腺损伤伴有喉返神经损伤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
第五十五条 胸导管损伤 。
第五十六条 咽、食管损伤引起局部脓肿、纵隔炎或者败血症 。
第五十七条 颈部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颈深部,影响相应组织、器官功能 。
第三节 胸部损伤
第五十八条 胸部损伤引起血胸或者气胸,并发生呼吸困难 。
第五十九条 肋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 。
第六十条 胸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 。
第六十一条 胸部损伤致成纵隔气肿、呼吸窘迫综合征或者气管、支气管破裂 。
第六十二条 气管、食管损伤致成纵隔炎、纵隔脓肿、纵隔气肿、血气胸或者脓胸 。
第六十三条 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 。
第六十四条 胸部损伤致成脓胸、肺脓肿、肺不张、支气管胸膜瘘、食管胸膜瘘或者支气管食管瘘 。
第六十五条 胸部的严重挤压致使血液循环障碍、呼吸运动障碍、颅内出血 。
第六十六条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 。
第四节 腹部损伤
第六十七条 胃、肠、胆道系统穿孔、破裂 。
第六十八条 肝、脾、胰等器官破裂;因损伤致使这些器官形成血肿、脓肿 。
第六十九条 肾破裂;尿外渗须手术治疗(包含肾动脉栓塞术) 。
第七十条 输尿管损伤致使尿外渗 。
第七十一条 腹部损伤致成腹膜炎、败血症、肠梗阻或者肠瘘等 。
第七十二条 腹部损伤致使腹腔积血,须手术治疗 。
第五节 骨盆部损伤
第七十三条 骨盆骨折严重变形 。
第七十四条 尿道破裂、断裂须行手术修补 。
第七十五条 膀胱破裂 。
第七十六条 阴囊撕脱伤范围达阴囊皮肤面积百分之五十;两侧睾丸缺失 。
第七十七条 损伤引起子宫或者附件穿孔、破裂 。
第七十八条 孕妇损伤引起早产、死胎、胎盘早期剥离、流产并发失血性休克或者严重感染 。
第七十九条 幼女外阴或者阴道严重损伤 。
第六节 脊柱和脊髓损伤
第八十条 脊柱骨折或者脱位,伴有脊髓损伤或者多根脊神经损伤 。
第八十一条 脊髓实质性损伤影响脊髓功能,如肢体活动功能、性功能或者大小便严重障碍 。
第七节 其他损伤
第八十二条 烧、烫伤 。
(一)成人烧、烫伤总面积(一度烧、烫伤面积不计算在内,下同)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十以上;儿童总面积在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五以上 。烧、烫伤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1.出现休克;
2.吸入有毒气体中毒;
3.严重呼吸道烧伤;
4.伴有并发症导致严重后果;
5.其他类似上列情形的 。
【什么情况下才能被鉴定为重伤,伤情鉴定重伤和轻伤的标准是什么】(二)特殊部位(如面、手、会阴等)的深二度烧、烫伤,严重影响外形和功能,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
第八十三条 冻伤出现耳、鼻、手、足等部位坏死及功能严重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
第八十四条 电击损伤伴有严重并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
第八十五条 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损伤,致使器官功能严重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