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

炎陵县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基本介绍中文名:炎陵县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
收入包括:出租等有偿使用收入
矿产资源:全面实行矿业权出让招标
砂石经营权:全面整治河道采砂行为
第一条 为最佳化国有资源配置,提高国有资源使用效益,规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源收入流失,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和《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行政区域内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徵收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依法履行国有资源管理职能、代行国有资源管理权的单位开发利用国有资源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出让、出租国有资源探矿权、採矿权、经营权、使用权等取得的收入,以及各行政事业单位利用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权设定的下属机构、事业单位等所取得的经营性收入 。第四条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一)国有土地、江河湖泊、水资源、地热使用权出让、出租等有偿使用收入;(二)探矿权、採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三)世界自然文化遗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政府投资建设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及有偿使用收入;(四)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五)政府投资建设公共设施的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有偿使用取得的收入;(六)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公共场地设定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七)利用政府信誉和政府所拥有的信息、技术等资源取得的收入;(八)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第五条 国有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国有资源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做好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徵收管理工作,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国有土地资源 。严格按照《湖南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和《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湘财综〔2007〕26号)档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运用市场机制,採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实施土地资源有偿使用和转让,严格控制协定出让,规範出让收入征管 。(二)矿产资源 。全面实行矿业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制度,建立以国土资源部门为主,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密切配合的征管体系,推进矿产资源收益徵收精细化管理 。要对矿业经营者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产情况进行清理,督促按规定期限缴纳价款 。(三)砂石经营权 。全面整治河道采砂行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出租砂石经营权 。(四)排污权 。严格执行《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徵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1〕31号)和《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长株潭三市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试行标準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11〕101号)规定,按照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通过公开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政府储备、预留的排污权指标 。(五)江河湖泊、地热以及水资源 。根据《湖南省水资源费徵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湘财综〔2009〕32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市场化改革步伐 。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县政府另有规定外,对江河湖泊、地热以及水资源的利用一律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出租,并及时足额徵收有偿使用费 。(六)世界自然文化遗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风景名胜区资源 。在引入市场经营机制的基础上,规範吸引社会资本,建立健全相关有偿使用管理制度 。(七)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道路、街道路灯灯箱、公车停靠点、定点广告牌位和公共场地设定的停车泊位资源的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 。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运用市场机制,其出让和出租一律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 。(八)行政事业单位将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合作、担保、服务、出租、出借、处置等 。依据《炎陵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炎陵县国有资产处置程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出让、出租、合作等对象,资产租赁契约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九)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取得的广告收入,利用政府信誉和政府拥有的信息、技术等资源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不论是否缴纳税款都应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财政部门是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徵收管理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预算管理,合理编制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年度预算,要加强对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徵收、入库和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实施重点稽查和专项检查,切实规範徵收管理行为 。行政监察、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监管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执收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管,如实提供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收支情况和相关资料,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执收单位在收取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时必须向缴款人开具合法有效票据,其收入必须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再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统筹管理 。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挤占、挪用或者擅自减征、免徵、缓徵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管机制,鼓励依法履行国有资源管理职能、代行国有资源管理权的单位利用闲置国有资源进行有偿使用,增加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考核严格按照《炎陵县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责任制规定》执行 。对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不含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和砂石经营权收入)实行"核定基数,超收全拨,减收扣拨"的激励机制,即以上年度实现的收入为下一年度收入基数,当年收入超过基数20%的部分,由县财政局作为执收成本全额拨付给执收单位;当年收入低于基数20%的部分,由县财政局全额扣减当年应拨付执收单位的执收成本等经费 。对砂石经营权出让、出租收入实行按徵收总额的20%安排给砂石资源管理部门作为征管工作经费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未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规定,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资金的追缴违法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坐收坐支、截留、挤占、挪用或者擅自减收、免收、缓收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二)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及自製票据、作废票据等非法票据收取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三)擅自设立收入过渡账户或者将单位基本账户和其他账户作为收入过渡账户徵收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四)将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直接抵顶单位支出的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流失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