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装修验收规范2018 建筑装饰装修验收规范2013( 四 )


4.0.6 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宜按本标准附录B采用 。
4.0.7 施工前 , 应由施工单位制定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 , 并由监理单位审核 。对于附录B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未涵盖的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 可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协商确定 。
4.0.8 室外工程可根据专业类别和工程规模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划分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 。
5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5.0.1 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
2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当采用计数抽样时 , 合格点率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 且不得存在严重缺陷 。对于计数抽样的一般项目 , 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可按本标准附录D判定;
3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 。
5.0.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
5.0.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
4 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
5.0.4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4 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5 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
5.0.5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可按下列规定填写:
1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标准附录E填写 , 填写时应具有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标准附录F填写;
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标准附录G填写;
4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应按本标准附录H填写 。
5.0.6 当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 , 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 , 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 , 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 , 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 , 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 , 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
5.0.7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 。当部分资料缺失时 , 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 。
5.0.8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 , 严禁验收 。
6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6.0.1 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 。
6.0.2 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
6.0.3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