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单

装修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多次报送结算资料,但业主方一直不予结算,并以未结算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 。这种情况下,承包方的工程尾款还能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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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百万工程竣工后迟迟不验收结算
2019年,国某公司的一处销售中心及4套LOFT样板房需要进行软装布置,遂与正某公司签订软装工程合同,约定:由正某公司承包上述销售中心及4套LOFT样板房的软装工程,采用含税综合单价包干方式,暂定价款为130万元,最终按实际完成并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据实结算 。在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后7个工作日内,国某公司累计支付正某公司至实际工程结算价的95%,合同工程结算价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等 。
合同签订后,正某公司出具了软装设计图,并分批运送软装物品、完成现场摆放等工作 。
2020年8月,国某公司和正某公司签订《软装移交清单》,清单后的附件列明了移交的物品品名、图片、数量等,但未记载金额 。
之后经多次协商,因双方对于结算金额存在争议,无法协商一致,故一直无法进行结算 。正某公司遂诉至白云法院,要求国某公司偿还合同欠款1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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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单】正某公司诉称,其已经依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软装工程,但国某公司一直不对合同款项予以结算,其拒不支付合同价款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合法利益,为此请求判令国某公司偿还合同欠款110万元 。
国某公司则辩称,涉案项目的验收以及结算并没有完成,付款条件未成就 。且正某公司主张的结算价没有明确的依据,价格明显偏高,他们通过市场多方询价,认为最终的核算价格应为97万元 。
法官判案:已签合同,临结算才通过市场询价,不符合合同约定
究竟正某公司请求国某公司支付合同款项是否符合支付条件?法院审理后认为,正某公司已完成涉案软装工程并已交付给国某公司使用,双方理应及时予以结算 。正某公司与国某公司签订《软装移交清单》的附件已列明移交的物品品名、图片、数量等,由此可知双方就合同履行项目在2020年8月移交时进行了确认,未见国某公司对涉案软装工程有异议,涉案软装工程应视为已验收合格 。
此外,国某公司提出正某公司结算价格偏高,其通过市场询价的方式获取的结算价格远低于正某公司的报价,但根据双方签订的涉案软装工程合同,工程采用含税综合单价包干方式,单价包含主材费、设计费、人工费、安装费等与合同相关的其他费用,故国某公司仅基于交付物品并通过市场询价的方式去核算结算价不符合合同约定 。
为此,涉案软装工程如因双方结算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付款条件一直不成就,明显不利于合同的履行,国某公司现以涉案软装工程未验收、未结算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项,依据不足,不予采纳,且国某公司亦实际使用涉案软装工程近一年,故国某公司应当向正某公司支付涉案软装工程的款项 。
关于国某公司应支付款项金额的认定问题 。正某公司、国某公司作为合同主体,双方均有结算的义务 。正某公司多次催促国某公司进行结算,并在2020年9月28日电子邮件中告知国某公司计算出最终结算金额为1296802.73元,该价格与涉案软装工程合同约定的总价基本一致,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
双方于2020年8月11日签署《软装移交清单》,因涉案软装工程有约定一年的质保期,故本案的款项应当扣除5%的质保金,再扣减国某公司已支付的预付款26万元,国某公司现应向正某公司支付971962.59元 。国某公司通过市场询价得出的结算价格未有事实依据,且与合同约定总价差距较大,不予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