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单( 二 )


为此,白云法院一审判决:国某公司向正某公司支付软装工程款971962.59元 。
国某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法官提醒:工程是否竣工验收不以有无书面确认材料认定
结算扯皮是合同主体经常发生纠纷的原因,根据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行业惯例,工程一般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当事人才会进行下一步的结算,虽合同会明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或结算后一定期限内支付工程尾款,但实践中,不排除工程施工完毕后业主方无故不配合相关验收结算工作的情形 。
此时,如因双方验收、结算问题长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付款条件不成就,显然对施工方不利,也使得付款义务一方有机可趁,拖延付款时间 。
由此,对于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双方是否协商结算等事项,不能仅以有无书面确认材料而作出认定,应结合双方在工程完工后的实际表现综合考虑 。
在本案中,双方往来的电子邮件及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正某公司一直在积极推进工程款结算事宜,正某公司向国某公司发送工程价款初步审核意见,亦可以佐证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事实存在,且国某公司实际使用涉案软装工程近一年,故国某公司以涉案软装工程未验收、未结算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项,依据不足,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采访人员:章程 通讯员:云法宣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采访人员:莫伟浓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李凤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