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
文章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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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0年11月,包工头小史联系木工师傅小王对某屋室进行装修工作 。小王在工作过程中使用马凳,由于马凳不结实,小王从马凳上摔倒,第二次摔倒时导致骨折 。
小王认为,包工头小史雇佣自己来干活,双方达成劳务关系 。
同时,小王表示,自己第一次踩马凳作业摔倒时,小史也在现场,其理应即刻更换安全的马凳或加固马凳达到安全要求,并且小王第一次摔倒后也要求小史加固马凳 。事实上小史亦做了加固马凳的动作,但仅仅只是加固了马凳的一边,没有加固另一边就投入使用,且在之后的作业中,先是由小史一只脚踩着马凳加固好的一边,另一只脚踩着梯子,致使小王误以为马凳已加固完毕,这才第二次照常使用马凳 。
对此,小史辩称,自己只是基于与小王的老乡关系,介绍小王到该工地一同做木工,与之形成劳务关系的应是装修公司 。而事发前小史提醒过小王使用梯子,小史认为自己已尽义务 。
经法院审查,案涉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虽某装修公司与该房屋业主签订,但无任何证据证实小王系由该装修公司雇佣 。
而小王与小史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证实小王系受小史的邀请,为“帮小史两天忙”而提供劳务 。且微信支付记录等证据,亦能佐证案涉木工活系由小史承包,劳务费亦由小史向小王支付 。
因此,法院认定小王与小史之间形成劳务关系 。
法院认为,小王一直从事木工工作,并以此为职业,作为谋生的手段,在工作过程中应具有相应的安全意识,在第一次使用马凳已经摔倒的情况下,二次使用马凳,未能尽到安全检查的合理注意义务,导致摔伤,存在过错 。
同时,小史作为劳务接受一方,应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知识,应对提供劳务者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设施,并对劳务过程进行安全监管 。对于工作场所中马凳,小史未能进行及时检修,未能对雇佣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及安全监管,存在一定的过错 。
综合以上分析,法院判定由小王自行承担50%的责任,小史承担50%的责任 。
潇湘晨报采访人员钟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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