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三项规章的决定》已经市政府五届九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
基本介绍中文名: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外文名: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基本信息【发布单位】81908【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13-09-29【生效日期】1991-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档案来源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1990年12月4日发布,2013年9月29日修订发布)第一条为进一步严格烟花爆竹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为举行大型庆祝、庆典活动而燃放烟花焰火晚会外,其他所有在特区内的单位或个人不準在特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举办的烟花焰火晚会,主办单位应当将燃放方案(含燃放地点、品名、数量、四周环境和安保措施)报市公安机关许可后,方準燃放 。。第四条任体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自行製造、仿製各种类型的烟花、爆竹,也不得擅自从外地将烟花、爆竹运进特区 。第五条属烟花焰火晚会需要或者途经特区出口的烟花爆竹,主办单位应当报公安机关许可后,方準将烟花、爆竹运进特区 。第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扰乱公共秩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引起火灾或爆作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物损毁的,要赔偿损失,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违反本规定,免予处罚,其损害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第七条对检举揭发违反本规定行为有功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奖励 。第八条凡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牴触的,以本规定为準 。第九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