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福利企业管理办法


浙江省福利企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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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福利企业管理办法【浙江省福利企业管理办法】《浙江省福利企业管理办法》是一项由浙江省政府颁布的条例 。《浙江省福利企业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中文名:浙江省福利企业管理办法
实施时间:2013年7月1日
公布时间:2013年5月7日
面向:浙江
目的:加强福利企业管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福利企业管理,促进福利企业发展和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福利企业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福利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国家规定比例和数量,并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和政策扶持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需要,制定和完善福利企业扶持政策,建立健全福利企业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福利企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职责,为福利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已设立福利企业管理机构的,可以由其承担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福利企业管理工作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福利企业残疾人保障相关工作 。第五条 福利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残疾人保障、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社会保障、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侵害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残疾人职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利企业依法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履行工作职责,提高职业技能 。残疾人职工在晋职、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职业技能培训、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和生活福利等方面,与其他职工享受同等权利 。第二章 资格认定第六条 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依法经工商、税务登记,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且不少于10人;(二)具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工种、岗位;(三)与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契约,残疾人职工实际上岗且从事全日制工作;(四)按照规定为残疾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支付残疾人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準;(五)具有与其招用的残疾人职工残疾类别相适应,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要求的无障碍设施 。认定企业是否符合前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条件,以其提出申请的前1个月的情况为準 。第七条 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複印件;(二)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工种、岗位的说明;(三)在职职工岗位安排表和残疾人职工登记表;(四)企业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契约複印件;(五)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支付残疾人职工的工资凭证;(六)无障碍设施符合规定要求的说明等材料;(七)社会保险机构等有关单位出具的残疾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及个人缴费证明 。设区的市民政部门确定由其所辖的区民政部门负责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向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认定的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认定,颁发福利企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认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福利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範围、法定代表人等主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依法办理税务变更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认定的民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填写福利企业变更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福利企业证书正、副本原件;(二)变更后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複印件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原认定的民政部门能够当场办理变更手续的,应噹噹场办理,换髮福利企业证书;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第十条 福利企业变更经营範围、住所,造成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工种、岗位发生重大变化或者需要重新配建无障碍设施的,在办理变更手续时,除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工种、岗位适合残疾人就业或者无障碍设施配建符合规定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原认定的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变更,换髮福利企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变更,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福利企业依法终止营业或者已不符合资格认定条件的,应当向原认定的民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与残疾人职工解除劳动契约的,应当符合劳动契约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式,并向残疾人职工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及其他相关费用,同时向原认定的民政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原认定的民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后,应当收回福利企业证书,并抄告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二条 福利企业暂时处于停产状态,但能确保全排残疾人职工不低于法定比例和数量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以向原认定的民政部门申请保留福利企业资格,并按月向其报送相关材料 。福利企业保留资格期间,不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变更和注销的,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变更和注销的信息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扶持措施第十五条 福利企业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下列税收优惠:(一)即征即退增值税或者减征营业税;(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残疾人职工工资;(三)免徵适合残疾人操作的生产设备进口税收;(四)减征或者免徵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五)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福利企业申请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应当按月向县(市、区)民政部门报送其安排残疾人职工的比例和数量的相关材料;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出具认定意见 。福利企业凭民政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及其他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批准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 。福利企业申请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税收优惠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福利企业安排残疾人职工低于法定比例和数量的,由民政部门在按月审核认定时予以记录;低于法定比例和数量在一个年度内累计不得超过3次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福利企业生产经营,促进其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并在技术、引进人才、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福利企业可以享受下列财政补贴和奖励:(一)社会保险费补贴;(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职工奖励;(三)残疾人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四)无障碍设施改造补贴;(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补贴和奖励措施 。福利企业可以享受财政补贴和奖励的种类、标準以及申请审批条件、程式,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财政补贴和奖励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福利企业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制度,对福利企业是否符合资格认定条件及保障残疾人职工权益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责令改正,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查阅、複製有关材料,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行政机关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加强执法协作,建立健全福利企业管理有关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二条 民政部门实施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变更和注销,以及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和奖励审核认定等管理时,不得收取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福利企业强行或者变相摊派财物 。第二十三条 省、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福利企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工作考核、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下级民政部门的福利企业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向民政部门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或者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认定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不予办理,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办理的,应当予以撤销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已骗取税收优惠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福利企业安排残疾人职工低于法定比例和数量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3次的,由原认定的民政部门撤销其福利企业资格 。福利企业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资格认定条件的,或者未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原认定的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福利企业资格 。第二十六条 福利企业违反财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规定许可权和程式办理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变更和注销的;(二)未按照规定办理福利企业减免税、财政补贴和奖励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收取费用或者强行、变相摊派财物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福利企业内的无障碍设施包括:(一)无障碍通道:建筑物入口处设定无障碍坡道;有使用轮椅职工的,建筑物走廊以及办公室(车间)、宿舍和卫生间的出入口适合轮椅进出;有盲人职工的,厂区人行道设定盲道 。(二)无障碍卫生间:有下肢残疾职工的,公共卫生间设定扶手;有使用轮椅职工的,公共卫生间设定无障碍厕位 。(三)无障碍安全警示:厂房、仓库和车间设定安全出口提示;有盲、聋哑人职工的,设定声光报警器 。(四)无障碍宿舍:宿舍内设定求助报警器,浴室内设定安全扶手、防滑装置;有聋哑人职工的,设定专用门铃 。(五)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停车场设定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六)省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无障碍设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后,国家对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条件及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解读为进一步完善福利企业发展政策,强化福利企业管理,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按照国家福利企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厅起草了《浙江省福利企业管理办法》 。今年4月19日,经省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福利企业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4号,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并于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我省福利企业的发展政策,对于促进福利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一、《办法》的立法背景《办法》立法项目开始于2008年,正值国家实行统一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和调整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政策,全省福利企业管理亟待有一部政府规章进行规範,促进福利企业健康发展、保障残疾职工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地方政府扶持政策严肃性 。通过多年调查研究、座谈论证和徵求意见,我厅在2011年7月正式向省政府报送《浙江省福利企业管理办法》(送审稿),进入省法制办政府规章立法进程,2012年以来已以省法制办名义召开座谈会、徵求各部门和专家学者意见数十次,已形成较为完备的政府常务会议送审稿,并于2013年4月19日,省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办法》的立法依据《办法》的立法依据有《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和《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部、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发布《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福发〔1990〕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计经委、财政厅等部门关于《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1991〕10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民政部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下放残疾人专用品进口减免税审批许可权的通知》的通知(民函〔2003〕13号)、民政部、海关总署、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专用品免徵进口税收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民发〔2011〕8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福利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9〕7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範和促进社会福利企业发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20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厅、民政厅、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浙国税法〔2007〕17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民工〔2007〕218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进口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民工〔2011〕170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下放福利企业有关审批事项的函》(浙民工〔2012〕137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浙民工〔2012〕11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60号)和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福利工业办公室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浙编〔2007〕97号)等政策档案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六章三十条,包括总则、资格认定、扶持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办法》基于现行我省福利企业管理工作的基本经验和成功做法,对原有的福利企业管理政策体系进行了整合完善 。主要规定了四方面内容:一是规範了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条件和程式 。《办法》在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的前提下,结合我省福利企业实际,进一步明确了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条件、申请材料以及新办、变更、注销和保留资格的程式和办理时限 。二是明确了福利企业优惠政策範围和条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福利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9〕78号),《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福利企业亨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範围、条件和程式 。三是完善了福利企业职责和权利义务 。进一步明确福利企业、残疾人职工的权利义务,以及福利企业违反规定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是梳理了各相关部门的任务和职责 。针对过去多个部门重複检查,福利企业负担较重的实际情况,《办法》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责,细化了各部门职责,明确了民政部门和相关主管业务部门的工作任务和职责範围,同时规定了行政处分的具体条款 。四、《办法》的实施效果我省成为2007年政策调整后全国第一个以省政府规章形式制定出台福利企业管理政策的省份,全省福利企业监督管理、资格认定和保护扶持工作将从此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一是解决了福利企业管理机构法定地位问题,在政府规章中首次明确福利企业管理工作由民政部门设立的福利企业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突破了以往政策法规停留在民政部门的局限性;二是理顺了省市县三级民政部门在福利企业管理工作的权责分工,建立起一整套各级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力的职责体系,促进全省福利企业管理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现代化;三是理清了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监督管理和保护扶持之间的隶属关係,既严格了制度设计,又制定了程式安排,使三者间呈现有机整体关係,实现了相互促进、相互依託的作用;四是明确了地方政府扶持福利企业发展的义务职责,使福利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有了法制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