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阳市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瀋阳市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瀋阳市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为了有效实施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制度 , 规範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办法 。
基本介绍中文名:瀋阳市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所属地区:瀋阳市
时间:2014年4月17日
内容: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基本信息瀋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瀋阳市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业经2014年4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 现予以发布 , 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海波2014年4月17日办法瀋阳市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第一条 为了有效实施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制度 , 规範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医疗救助、教育资助、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的本市居民及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展的调查、核对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接受经济状况调查核对的居民个人或者家庭 , 统称为核对对象 。第三条 市民政部门是本市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以下简称核对机构)具体负责本市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核对对象经济状况初审和覆核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村)委员会协助做好经济状况核对、覆核工作 。第四条 财政、房产、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工商、住房公积金、税务、金融等部门在各自职责範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核对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 保护核对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核对的内容包括核对对象的可支配收入和财产 。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 , 财产包括实物财产、货币财产等 。第七条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如实为核对机构提供以下相关信息:(一)婚姻、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待抚恤情况;(二)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领取社会保险金等情况;(三)住房公积金缴纳和使用等情况;(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情况;(五)个人、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情况;(六)房地产登记、房产交易、已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房屋及享受保障性住房情况;(七)户籍确认、机动车登记及出入境情况;(八)应当提供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政府相关部门受理本市居民或者家庭提出社会救助项目申请后 , 需要掌握申请人经济状况作为审批参考依据时 , 经申请人同意并且书面授权后 , 可以委託核对机构进行调查核实 。第九条 核对机构应当建立调查、核实的工作规範和责任制度 , 保障核对工作的及时、準确、公正 。核对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统一的管理制度 , 採取必要的措施 , 保证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十条 核对机构可以通过调取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机构信息开展核对工作 , 也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 , 採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开展核对工作 。核对机构进行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调取等核对工作时 , 应当派出至少2名工作人员 , 并且出示相关证件 。第十一条 核对机构按照以下途径开展核对工作:(一)工资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就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等情况得出;(二)经营性净收入可以通过调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生产经营情况和企业所得税的缴纳等情况得出;(三)财产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利息、股息与红利、出租房屋收入等情况得出;(四)转移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养老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福利收入的领取等情况得出;(五)实物财产可以通过调查房产、车辆、贵重物品、艺术品等有价值实物拥有情况得出;(六)货币财产可以通过调查存款、有价证券持有情况、债权债务情况等得出;(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第十二条 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应当根据核对对象的书面授权 , 依法向核对机构提供与核对对象相关的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等信息 。第十三条 核对对象应当积极配合核对机构依法开展的核查工作 , 如实提供个人、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信息 , 不得隐瞒和虚报 。第十四条 核对对象的支出与其提供的收入状况明显不符的 , 或者对其经济状况有明显影响的 , 核对机构可以对相应支出情况进行调查 。第十五条 核对对象的工作单位及其户籍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村)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和组织应当协助核对机构开展调查工作 。第十六条 核对机构对通过规定途径获得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后 , 应当出具经济状况核对报告 , 并且报送政府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核对机构的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 , 向核对对象告知核对报告的内容 。核对对象对核对报告无异议的 ,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将核对报告作为审批依据之一;核对对象对核对报告有异议的 , 可以向区、县(市)民政部门提出书面覆核申请 。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覆核 , 出具覆核报告 , 将覆核报告告知核对对象 , 同时抄送核对机构 。经区、县(市)民政部门覆核后的覆核报告为核对对象经济状况核对的最终报告 。第十八条 核对机构、政府相关部门等所有接触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的工作人员 , 对在核对工作中获得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 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 , 不得将信息用于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用途 。第十九条 实施除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医疗救助、教育资助、住房保障以外的其他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制度时 , 需要委託核对机构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 , 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核对机构、政府相关部门等所有接触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的工作人员 , 非法向他人提供核对对象信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相关报导“拿着低保 , 开着小轿车”、“住着保障房 , 家里还有楼” , 近年来 , 这种令人气愤的骗保事件在各地屡见报端 。为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制度真正惠及低收入家庭 , 今后 , 瀋阳市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临时生活救助、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医疗救助、教育资助、保障性住房等社会救助 , 必须书面授权同意专门机构核查自己的家庭经济状况 。4月10日 , 《瀋阳市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已经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 近期即将付诸实施 。核对内容为可支配收入和财产 。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 , 财产包括实物财产、货币财产等 。《办法》规定 , 核对机构、政府相关部门等所有接触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的工作人员 , 对核对信息要予以保密 , 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 , 不得将信息用于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用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