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合同2020年

在新房装修中,很多人都会选择将装修施工外包给装修公司来做,不仅解决了对装修无知的困扰,而且也可以保证装修质量 。
装修公司装修前,都会与业主签订装修施工合同,那么装修施工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呢?跟着小编来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装修合同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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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4月30日,原告韦某与被告广西某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广西某装修公司负责装修原告韦某的住宅,施工期限105个工作日(以实际工作日计算,国家法定假日或特殊情况除外),合同金额为178000元,但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没有填写具体日期,仅在该合同中加盖有一个小章写明:预计开工日期5月30日 。
其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工期顺延的条件及违约条款等,关于工期延误的违约金约定为:由于乙方(被告)的责任延误工期的,每延误一日,乙方支付给甲方(原告)本合同迟延部分工程造价金额0.5‰的违约金等等,装修公司还在其所制作的“客户十怕、公司十诺”的宣传单上写明了十项承诺,其中一项承诺为:(工期)延误1日、赔偿100元等 。
合同签订后,装修公司于2020年6月13日实际开工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被告的设计师辞职离开公司、员工工作未交接等原因导致了工期延期,原告在多次催促被告后,被告才于2021年6月10日完成房屋装修工程并交付给原告 。
装修合同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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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的原因导致装修工程逾期长达216天,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每日0.5%违约金及其在宣传单上所作的承诺“延误1日、赔偿100元”的标准支付逾期违约金3万余元,但被告不同意,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原告便诉至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
被告应诉后认为原告已经在与其公司新的设计师微信聊天记录中确认在施工过程中增加了合同外的工程量,被告是由于原告超出合同约定另外增加了工程量才导致了工程延期,且认为其公司“延误1日、赔偿100元”等承诺的宣传单上没有原告的签名,双方未达成合意,因此,不同意按此支付违约金 。
争议焦点
原、被告在履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中哪一方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工程逾期原因是什么?逾期天数如何确定、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有何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交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家装工程保修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显示,装修工程开工日期为2020年6月13日,竣工日期2021年6月17日,被告确实存在工程延期事实,但被告主张原告增加了工程量,虽然原告没有在被告提交的《主材增减项单》中签字,但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已经得到印证,现原告予以否认,但未能提供证据推翻,因此,其说法将无法得到法官采信 。
被告同意支付原告延期部分的违约金,但认为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每日0.5‰违约金的标准来支付,不同意按宣传单上所写的“延误1日、赔偿100元”的承诺来另行支付违约金 。
由于被告在宣传单中关于“延误1日、赔偿100元”等的承诺作为原告同意与之达成交易的条件之一且加盖有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应视为合同附件来执行,从诚实信用原则来看,被告有履行该承诺的义务 。由于双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向,经法官对当事人分析证据和释法答疑,双方当庭调解成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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