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9日,关晓嵩与名豪家居公司签订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关晓嵩将其房屋的室内装修工程承包给名豪家居公司 。合同约定开工日期2020年10月12日,竣工日期为2020年12月28日 。工程款分三期给付,一期开工前给付68640元,已经给付;二期工程进度过半给付15444元,已给付 。后因为订制材料质量等问题工期延后 。至2021年5月15日施工基本结束,双方因为背景墙、石膏线、墙面刮白等质量问题发生分歧,现还有除甲醛项目未完成,剩余工程款1716元未支付 。
【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021版 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020版】关晓嵩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完成合同内装修全部工程,并支付原告延期赔偿款28068.4元 。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0年10月与被告名豪家居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工期约定为2020年10月12日至12月28日,工程款85800元 。后因被告原因造成工程延期,给我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还有部分不合格需要返工,故被告应给我方赔偿 。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关晓嵩将室内装修工程承包给被告名豪家居公司,双方形成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内容及时完成施工,现被告自认部分项目未完成,故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完成合同约定装修工程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
关于原告违约金的主张,根据双方提供证据及陈述事实来看,工期延误双方均有责任,且期间存在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故原告关于违约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被告装修工程中,对于背景墙、石膏线、墙体刮白等存在明显瑕疵,被告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完全履行装修工程义务,对工程存在瑕疵的部分进行修补;不能修补的,可待工程全部结束后据实在工程款中酌减 。关于剩余装修款,被告可待工程全部完工后主张权利 。
据此判决:一、被告北京名豪家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凌源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与原告关晓嵩装修合同约定的全部装修项目;同时完成对背景墙、石膏线、墙体刮白的修补;二、驳回原告关晓嵩其他诉讼请求 。
关晓嵩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 。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
一、一审法院认定工期延误是由于双方责任造成,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被上诉人在施工后,由于做工粗糙,导致工程质量低下,上诉人发现后及时与其进行沟通 。被上诉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无法交付装修工程,工期延误的责任完全应由被上诉人承担 。
二、被上诉人在一审中隐瞒重要事实,其未能按期交付装修工程,是由于未能及时支付工人工资造成的,而不是由于疫情的原因 。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明工厂不能生产柜门的时间到3月份,但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在2月份柜门就已经安装完毕 。
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按双方合同约定,由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 。被上诉人违约的事实存在违约金就应当计算至装修工程完工之日 。
四、增加一项诉讼请求:与被上诉人解除合同并进行赔偿 。
北京名豪家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凌源分公司在二审中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对于上诉人新增加的第四项上诉请求,我方不同意调解 。
二审期间,上诉人关晓嵩提交新证据:录音光盘,欲证明:被上诉人的员工柏师傅和刘师傅证实案涉工程延工是由于被上诉人逾期支付工人工资导致 。被上诉人质证意见:无需播放录音,证人不出庭录音不能被采信 。二审法院认为该组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案涉工程工期延误是由被上诉人造成的事实,故二审法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纳 。二审法院对一审查明认定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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