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2013 2020(14)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
Q5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有哪些需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1.法律规定需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为法人,法人分立的,分立后的法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2.当事人出现“公司法人格混同”情形的,出资人需承担连带责任 。
3.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 。
4.代理人明知代理事项违法仍实施或者被代理人明知代理事项违法但未反对代理人实施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
5.共有人之间就共有物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
6.属于“债的加入”情形,债的加入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
7.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8.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9.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
10.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
11.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12.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连带责任 。
13.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
14.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
15.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
16.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
17.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就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民法典》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
《民法典》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