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2013 2020(12)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
Q42.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发包人可以以此为由要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吗?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发包人可以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 。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Q43. 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发包人在何种情形下需承担过错责任?
发包人在以下三种情形下应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
Q44.当事人对于欠付工程款没有约定利息的,承包人能否主张利息?
承包人可以主张利息 。对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
Q45.工程价款利息起算时间如何确定?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 。
若对付款时间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应付款之日为: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
Q46.实际施工人能否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者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
可以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