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021 天津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014( 二 )


2、承包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分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与总包人之间均未结算的,分包人不宜以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直接主张承包人应支付其的工程款 。
在建设工程领域,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往往又将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 。为避免承包人将工程转包收取管理费用后,不进行工程结算或对工程结算不主张权利,导致实际施工人无法取得工程款,进而影响农民工获取工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赋予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 。该司法解释的法理依据为债权人的代位求偿权,即债务人怠于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导致债权人权利受损,债权人可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可知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债权人代位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相应债权债务即予消灭,即一次清偿同时消灭了两个债权债务,简化了程序,有利于纠纷的一次性解决 。但如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如不顾债务人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利益,直接由次债务人直接向其中一位债权人清偿,必然破坏整个债权的平等原则 。
实际施工人未诉请承包人承担付款责任,但其起诉发包人承担付款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代位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法律效果同时消灭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之间以及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两个债权债务关系,其实质仍是要求承包人清偿对实际施工人的债务 。故,承包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实际施工人不宜直接要求发包人向其支付工程款,而应向承包人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另在分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与总包人之间均未结算,且实际施工人的"上一手"已将其相关债权向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且实际施工人未举证其主张的款项为劳务费用,因此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适用条件 。

天津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021 天津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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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担保的物权属性,未完工工程仅在合同解除或终止,承包人将相应工程转移给发包人,发包人对工程具有了所有权且已完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才能确认承包人就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担保的物权属性,属于法定优先权 。承包人主张的为工程进度款,工程尚在施工过程中,合同亦在履行之中,在承包人并未行使解除权、合同并未终止的情况下,涉案工程的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不能确定,亦尚不具备折价、拍卖等处置条件 。故主张进度款的,并不能主张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即使双方协议约定有诉讼中同意施工方有关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但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的享有应当首先符合法律规定,并非双方简单合意即能够确认 。
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质保金返还年限,又约定参考《质量保修书》的,条款间约定不一致,工程质量保修书系对工程保修期及质量保证金的专项规定条款,在涉及工程质量保修及质量保证金问题上应优先适用 。
案涉《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2.4.1条中对质量保证金支付时间约定为"在合同规定的3年保修期满后付清",但同时专用合同条款15.3条又约定"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执行工程质量保修协议" 。合同附件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条款约定不一致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系对工程保修期及质量保证金的专项规定条款,在涉及工程质量保修及质量保证金问题上应优先适用 。因此,案涉工程质量保证金应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即泰达公司应予以退还 。实际竣工日期双方认定不一致的,竣工日期本院依法认定为竣工验收报告记载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