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小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019 深圳市小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哪里有的买( 四 )


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 , 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 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 ,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 , 仍然实施代理行为 ,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 , 代理行为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 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一)存在代理权的外观;
(二)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 , 且无过失 。
因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发生争议的 , 相对人应当就无权代理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被代理人应当就相对人不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 。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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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仕开向志成公司购货及结算行为不构成鸿钜公司的职务代理行为 。首先 ,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 , 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 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我国法律规定的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向代理人出具授权委托书的授权行为(一般委托代理)或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存在雇佣、劳动关系(职务代理)而默示授权产生 。本案中 , 江仕开向志成公司购货时 , 并没有取得鸿钜公司的授权委托书 , 也并非与鸿钜公司之间存在雇佣或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 。
其次 , 1230号民事案件中当事人认可的事实不能在本案中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 在诉讼中 , 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 , 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 ,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因此 , 一审判决以另案诉讼调解时相关当事人的自认事实 , 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 适用法律有误 , 本院予以纠正 。
【深圳市小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019 深圳市小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哪里有的买】再次 , 即使江仕开和鸿钜公司在另案诉讼中均认可双方之间存在工程挂靠关系 , 但另案诉讼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 。买卖合同中仍应恪守合同相对性原则 , 而不得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基于对实际施工人特殊保护而突破合同相对性的特殊条款 。工程挂靠关系中 , 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之间并不存在劳务或劳动关系 , 挂靠人亦并非被挂靠单位的职员 , 涉案工程的项目经理为刘春玲 , 也并非江仕开 , 因此一审判决仅凭工程挂靠关系即认定江仕开系鸿钜建筑伊宁分公司的项目经理 , 明显缺乏事实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