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古淮河保护条例

淮安市古淮河保护条例【淮安市古淮河保护条例】为了保护和改善古淮河生态环境,保障饮用水源安全,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基本介绍中文名:淮安市古淮河保护条例
施行时间:2017年3月1日
淮安市古淮河保护条例淮安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第 7 号《淮安市古淮河保护条例》已由淮安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0月26日制定,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日批准 。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淮安市古淮河保护条例(2016年10月26日淮安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制定 2016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第三章 饮用水源保护第四章 生态环境保护与开发利用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古淮河生态环境,保障饮用水源安全,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古淮河的规划、建设、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古淮河,又称废黄河、黄河故道,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淮河京杭运河河口至淮安区苏嘴镇与盐城市交界处段 。第三条 古淮河设立保护区,保护区範围为古淮河水域及其两岸迎水坡坡顶外延一百米陆域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古淮河保护区陆域边界设立公告牌、警示标识和地理界标 。第四条 古淮河保护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生态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淮河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古淮河保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古淮河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古淮河水土保持、生态修复、污染防治、生态搬迁补偿等事项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古淮河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一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古淮河保护工作 。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城乡规划、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国土资源、城市管理、农业、文化、民政、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古淮河保护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古淮河保护信息公开机制,依法将古淮河保护规划、建设、利用、水质状况、突发水污染事件等信息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古淮河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九条 古淮河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古淮河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古淮河保护工作,可以制定村规民约,引导村(居)民自觉保护古淮河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古淮河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投诉、举报后,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範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查处,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对在古淮河保护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第十一条 古淮河保护规划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包括古淮河功能定位、保护目标、保护重点和保护措施等内容 。古淮河保护规划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完成 。第十二条 古淮河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已经公布实施的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原编制、批准和备案程式进行 。第十三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古淮河河道管理、水量监测和调配、水土保持和水源工程建设 。第十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古淮河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水体水质监测体系和监测数据共享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古淮河保护区船舶、码头货物装卸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六条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古淮河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古淮河保护区土地权属和用途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三章 饮用水源保护第十七条 古淮河禁止设定入河排污口、雨污合流的排水口,禁止私设暗管或者採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已有的排污口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截污导流改造,对雨污合流的排水口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二年内完成雨污分流改造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淮河排水口台账,加强日常监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入河排水口水质监测制度 。第十八条 古淮河饮用水源地划分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源准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古淮河饮用水取水口上游一千米至下游五百米水域,及其两岸迎水坡坡顶外延一百米範围内的陆域为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二千米、下延五百米範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外上溯二千米、下延一千米範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準保护区 。古淮河饮用水源地所在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饮用水源保护区标誌牌 。第十九条 古淮河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条 古淮河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禁止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一)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二)设定水上餐饮、娱乐设施(场所),从事船舶或者机动车等修造、拆解作业;(三)围垦河道和滩地,从事围网、网箱养殖;(四)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古淮河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禁止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一)在滩地、堤坡种植农作物;(二)从事渔业捕捞;(三)停靠船舶、排筏;(四)从事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五)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古淮河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的与供水设施及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和设施、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已建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设施,由县(区)人民政府限期拆除、关闭或者搬迁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开展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和保护工作,遇到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或者水质异常,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保障供水安全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饮用水源地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制止污染或者可能污染饮用水源的行为;应当加强蓄水调度,提高水体流动性,促进水质持续改善和稳定达标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饮用水源水质未达到国家规定标準的,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可能受到影响的供水单位通报 。第二十四条 在古淮河取水,应当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者填写水资源论证表,取得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第二十五条 洪泽区、清江浦区、淮阴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淮河上游清水通道维护区管理工作,做好区域内的河道码头、船舶修造厂、货场、种植养殖、坟墓和住家船等清理、整治工作 。第四章 生态环境保护与开发利用第二十六条 在古淮河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排放油类、酸液、硷液或者剧毒废液;(二)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三)排放或者倾倒工业废渣、放射性固体废物、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及其他不符合排放标準的废水或者废弃物;(四)堆放、存储、填埋垃圾和其他污染物;(五)取土、采砂、开挖窖井、建造坟墓;(六)设定集中式畜禽饲养场、屠宰场;(七)使用电鱼、炸鱼、毒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八)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体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辖区内河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保持河面清洁、河坡整洁、河道畅通;应当定期检查古淮河河道淤积和水土保持情况,制定并实施疏浚整治方案 。疏浚整治应当优先採用生态修复技术,提高自净能力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出台政策,鼓励植树造林、最佳化树种、建设湿地,提高古淮河沿线植被覆盖率 。第二十九条 古淮河沿线推广生态农业建设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生态农业建设规划,会同古淮河沿线县(区)人民政府做好化肥农药减施等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十条 古淮河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符合河道水域和堤防安全要求 。建设项目的选址、建筑的布局、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古淮河生态环境相协调,并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古淮河的跨河桥樑和道路等交通设施,应当设定独立的污染物收集、排放和处理系统及隔离设施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淮河沿线垃圾的无害化、资源化处理等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古淮河文化资源的发掘、保护和利用工作,对历史、文化遗蹟进行普查登记,确定保护名录、保护办法和保护责任单位,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古淮河历史、文化研究和宣传推介,保护和开发利用古淮河沿线乡风民俗、民间艺术、传统技艺等文化资源,传承古淮河特色文化 。第三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旅游经营者依託古淮河文化资源,开发旅游产品,发展文化旅游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在古淮河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定排污口、雨污合流的排水口,私设暗管或者採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古淮河饮用水源保护区外设定入河排污口、雨污合流的排水口,私设暗管或者採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由市、县(区)水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古淮河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由市、县(区)水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照第二项规定採取措施、给予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环境保护、水利、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设定水上餐饮、娱乐设施(场所),从事船舶或者机动车等修造、拆解作业的,限期拆除违法设施,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围网、网箱养殖的,限期拆除违法设施,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三)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滩地、堤坡种植农作物,从事渔业捕捞,停靠船舶、排筏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四)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组织进行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採取补救措施,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二)取土、采砂、开挖窖井的,由水行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採取补救措施,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建造坟墓的,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搬迁或者平毁,处以每个(坟)墓穴五千元的罚款;(四)设定集中式畜禽饲养场、屠宰场的,由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闭,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关闭的,依法强制拆除,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使用电鱼、炸鱼、毒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由渔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船舶、码头货物装卸造成水体污染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古淮河保护区内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对有关单位及个人提起公益诉讼 。第四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古淮河保护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项目,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等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三)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生态破坏事故,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不依法採取必要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四)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属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範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说明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淮安市古淮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淮安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0月26日制定,报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现就《条例》作如下说明: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依据古淮河是我市重要的流域性河道和饮用水源地 。制定《条例》对于保证市区及相关县区供水安全、规範开发利用、加强生态保护建设等具有重要意义 。1、制定《条例》是促进古淮河可持续保护的需要 。淮安因水而兴,所渭淮水安澜 。古淮河又称废黄河,流经我市的清江浦区、淮阴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安区、涟水县等多个县区,承载着提供饮用水源、蓄泄洪水、生态调节等多种功能 。特别是我市的四个水厂取水口均在此区域,事关沿线190多万人口的用水安全问题 。目前,在河道开发利用中存在着重使用、轻保护的现状,不利于古淮河的可持续发展和综合功能的保护 。《条例》的制定,在促进古淮河合理开发利用的同时,将进一步加强古淮河科学保护,维护河道健康生态,实现河流可持续发展 。2、制定《条例》是理顺古淮河保护体制的需要 。古淮河保护管理涉及到多个县区以及市相关职能部门,长期以来,古淮河保护管理工作中存在主体职责不清、许可权不明、管理缺失等问题,威胁着城市供水安全,影响了河道资源有序利用 。如何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和县区职责,协调各方形成合力共同加强管理保护,成为古淮河保护必须考虑的问题 。为此,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来明确不同主体的保护职责,建立健全古淮河保护机制和管理体制,以更好地发挥市各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的作用 。3、制定《条例》是古淮河治理法治化的需要 。古淮河沿线多年以来缺乏统一规划和管理,形成了许多亟需整改的问题,如沿线仍然存在50多个各类排水口,其中部分仍在向古淮河排放生活污水;沿线多处有种植和养殖活动,农业点源和面源污染严重;两岸存在较多坟墓并逐年增加,破坏植被、污染水体、影响环境等 。近年来,政府虽然多次出台了相关政策,也在古淮河保护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不稳定性和短期性已经难以满足古淮河保护的现实要求 。《条例》的制定,将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提供法律保障 。《条例》制定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借鉴了《江苏省太湖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 。二、《条例》框架及内容《条例》共六章四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立法目的、适用範围、保护原则、保护体制、经费保障等 。第二章规划与管理,主要规定规划编制实施、开发利用、部门管理职责 。第三章饮用水源保护,主要规定饮用水源的分区保护範围以及保护方式 。第四章生态环境保护与开发利用,主要规定古淮河保护区内禁止性行为、污染防治、建设要求及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主要规定违反条例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 。第六章附则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一)关于保护範围我市境内的古淮河长约66公里,流经多个县区,沿线各地的发展现状各异,对古淮河保护也有多种诉求 。根据省政府的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结合古淮河的实际情况,经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相关县区政府和有关市直部门的多次商讨,按照保护优先、兼顾利用的原则,确定设立古淮河保护区,保护区的範围为古淮河水域及其两岸迎水坡坡顶外延一百米陆域,这样既比较好地契合了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使保护範围的划定更加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同时也不影响沿线的发展,有利于条例的实施 。(二)关于主要保护措施一是明确保护重点 。根据调研和徵集的意见建议情况,水质状况和生态环境是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为此,我们把这两个问题作为制定《条例》的重要切入点,分别单列章节进行表述,增强条例的针对性 。二是强化规划引导 。明确保护规划编制牵头部门和时间要求,古淮河保护规划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完成,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是对饮用水源地进行分区分级保护 。按照《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中关于水源保护地的划分方式,将古淮河饮用水源地划分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源准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各区域划分和保护等级均与决定基本一致 。并且按照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层级次序,逐级加大保护力度,严格保护措施 。(三)关于排污管理问题由于历史原因,目前古淮河沿岸存在不少排污口和排水口,污水的流入严重影响古淮河的水质,对古淮河的排污问题进行彻底根治是《条例》能否取得实效的核心问题 。为此,《条例》规定了古淮河禁止设定入河排污口、雨污不分的排水口,禁止私设暗管或者採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对已有的排污口明确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实施截污导流改造和雨污分流改造,并提出了时限要求,自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截污导流改造、二年内完成雨污分流改造,体现了《条例》的刚性要求 。(四)关于开发利用对古淮河加强保护的同时,允许适当的开发利用,鼓励建设湿地、植树造林,推广生态农业建设,适当发展生态观光、文化旅游等项目,鼓励和支持开展古淮河历史、文化研究和宣传推介,保护和开发利用古淮河沿线乡风民俗、民间艺术、传统技艺等文化资源 。为防止不适当开发利用,《条例》对在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提出了明确、严格的要求,建设项目的选址、建筑的布局、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古淮河生态环境相协调,并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还对古淮河的跨河桥樑和道路等交通设施设定独立的污染物收集、排放和处理系统及隔离设施以及古淮河沿线垃圾的无害化、资源化处理等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作出了规定 。(五)关于法律责任根据上位法的相关规定,针对《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明确了处罚的方式、範围和幅度,同时借鉴了其他城市在河道保护立法中的经验和做法,规定了有关行政部门、管理责任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应负的法律责任,为《条例》实施并取得实效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予审议 。审议意见的报告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淮安市古淮河保护条例》已经淮安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该条例通过前进行了初步审查,并与淮安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了沟通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11月2日召开全体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审议 。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古淮河作为淮安市重要的流域性河道和饮用水源地,对于保证当地供水安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 。淮安市人大常委会制定本条例,十分必要 。条例划定了古淮河保护区,明确了保护区的範围;规定了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的具体职责,建立了古淮河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规定了古淮河保护规划的编制主体、批准主体、编製程序和编制要求等;明确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範围,并具体规定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限制或者禁止的各类行为;规定了古淮河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措施以及开发利用的原则和要求;针对相关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 。条例从古淮河保护的实际出发,体现了地方特色,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比较强 。该条例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相牴触,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以上报告,请审议 。相关报导淮安市制定并获得批准的第二部地方性法规——《淮安市古淮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将自明年3月1日起施行 。这意味着淮安古淮河保护即将步入法治时代 。古淮河又称废黄河,在淮安市境内长66公里,起自淮阴区五河口,流经清江浦区、淮阴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安区、涟水县,在淮安区苏嘴镇流入盐城市入海 。古淮河具有蓄泄洪水、生态调节等多种功能 。依此而建的古淮河湿地公园在2014年成功入选国家级试点,带动了古淮河湿地的保护和宣传,彰显了城市生态湿地地球之肾的功能 。该条例的实施为古淮河的保护与利用进一步提供了法律依据 。据介绍,由于淮安境内的古淮河沿线各地发展现状各异,对古淮河保护诉求不同 。根据省政府划定的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结合古淮河的实际情况,经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相关县区政府和有关市直部门的多次商讨,按照保护优先、兼顾利用的原则,确定了古淮河保护区 。保护区的範围为古淮河水域及其两岸迎水坡坡顶外延一百米陆域 。“条例”规定,保护区範围内禁止排放油类、酸液、硷液或者剧毒废液;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排放或者倾倒工业废渣、放射性固体废物、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及其他不符合排放标準的废水或者废弃物;堆放、存储、填埋垃圾和其他污染物;取土、采砂、开挖窖井、建造坟墓;设定集中式畜禽饲养场、屠宰场等 。《条例》对各项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如在古淮河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定排污口、雨污合流的排水口,私设暗管或者採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等七大条款,彰显了《条例》的严肃性 。对古淮河加强保护的同时,允许适当开发利用 。利用方面,鼓励建设湿地、植树造林,推广生态农业建设,适当发展生态观光、文化旅游等项目 。为防止不适当开发利用,《条例》对在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提出了明确、严格的要求,建设项目的选址、建筑的布局、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古淮河生态环境相协调,并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