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327-200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六 )


用 1:2水泥砂浆做暗护角 其高度不应低于 2m 每侧宽度不应小于 50mm
7.1.5 水泥砂浆抹灰层应在抹灰 24h 后进行养护 抹灰层在凝结前 应防止快干
水冲 撞击和震动
7.1.6 冬期施工 抹灰时的作业面温度不宜低于 5 抹灰层初凝前不得受冻
7.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7.2.1 抹灰用的水泥宜为硅酸盐水泥 普通硅酸盐水泥 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 32.5
7.2.2 不同品种不同标号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7.2.3 水泥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7.2.4 抹灰用砂子宜选用中砂 砂子使用前应过筛 不得含有杂物
7.2.5 抹灰用石灰膏的熟化期不应少于 15d 罩面用磨细石灰粉的熟化期不应少于
3d
7.3 施 工 要 点
7.3.1 基层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砖砌体 应清除表面杂物 尘土 抹灰前应洒水湿润
2 混凝土 表面应凿毛或在表面洒水润湿后涂刷 1:1水泥砂浆(加适量胶粘剂)
3 加气混凝土 应在湿润后边刷界面剂 边抹强度不大于 M5的水泥混合砂浆
7.3.2 抹灰层的平均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7.3.3 大面积抹灰前应设置标筋 抹灰应分层进行 每遍厚度宜为 5 7mm 抹石
灰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每遍厚度宜为 7 9mm 当抹灰总厚度超出 35mm时 应采取
加强措施
7.3.4 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抹灰时 应待前一抹灰层凝结后方可抹后一层
用石灰砂浆抹灰时 应待前一抹灰层七八成干后方可抹后一层
7.3.5 底层的抹灰层强度不得低于面层的抹灰层强度
7.3.6 水泥砂浆拌好后 应在初凝前用完 凡结硬砂浆不得继续使用
8 吊 顶 工 程
8.1 一 般 规 定
8.1.1 本章适用于明龙骨和暗龙骨吊顶工程的施工
8.1.2 吊杆 龙骨的安装间距 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后置埋件 金属吊杆
龙骨应进行防腐处理 木吊杆 木龙骨 造型木板和木饰面板应进行防腐 防火
防蛀处理
8.1.3 吊顶材料在运输 搬运 安装 存放时应采取相应措施 防止受潮 变形及
损坏板材的表面和边角
8.1.4 重型灯具 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龙骨上
8.1.5 吊顶内填充的吸音 保温材料的品种和铺设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并应有防
散落措施
8.1.6 饰面板上的灯具 烟感器 喷淋头 风口蓖子等设备的位置应合理 美观
与饰面板交接处应严密
8.1.7 吊顶与墙面 窗帘盒的交接应符合设计要求
8.1.8 搁置式轻质饰面板 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压卡装置
8.1.9 胶粘剂的类型应按所用饰面板的品种配套选用
8.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8.2.1 吊顶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 规格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 饰面板 金属龙骨
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木吊杆 木龙骨的含水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8.2.2 饰面板表面应平整 边缘应整齐 颜色应一致 穿孔板的孔距应排列整齐
胶合板 木质纤维板 大芯板不应脱胶 变色
8.2.3 防火涂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及使用说明书
8.3 施 工 要 点
8.3.1 龙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吊顶的设计标高在四周墙上弹线 弹线应清晰 位置应准确
2 主龙骨吊点间距 起拱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当设计无要求时 吊点间距应
小于 1.2m 应按房间短向跨度的 1 3 起拱 主龙骨安装后应及时校正其位置标高
3 吊杆应通直 距主龙骨端部距离不得超过 300mm 当吊杆与设备相遇时 应
调整吊点构造或增设吊杆
4 次龙骨应紧贴主龙骨安装 固定板材的次龙骨间距不得大于 600mm 在潮湿
地区和场所 间距宜为 300 400mm 用沉头自攻钉安装饰面板时 接缝处次龙骨宽
度不得小于 40mm
5 暗龙骨系列横撑龙骨应用连接件将其两端连接在通长次龙骨上 明龙骨系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