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327-200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四 )


3.1.8 施工现场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在未做防水的地面蓄水
2 临时用水管不得有破损 滴漏
3 暂停施工时应切断水源
3.1.9 文明施工和现场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人员应衣着整齐
2 施工人员应服从物业管理或治安保卫人员的监督 管理
3 应控制粉尘 污染物 噪声 震动等对相邻居民 居民区和城市环境的污染
及危害
4 施工堆料不得占用楼道内的公共空间 封堵紧急出口
5 室外堆料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 避开公共通道 绿化地 化粪池等市政公用
设施
6 工程垃圾宜密封包装 并放在指定垃圾堆放地
7 不得堵塞 破坏上下水管道 垃圾道等公共设施 不得损坏楼内各种公共标识
8 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3.2 材料 设备基本要求
3.2.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 规格 性能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及国家现
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2.2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2.3 住宅装饰装修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 防腐和防蛀处理
3.2.4 施工单位应对进场主要材料的品种 规格 性能进行验收 主要材料应有产
品合格证书 有特殊要求的应有相应的性能检测报告和中文说明书
3.2.5 现场配制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制作
3.2.6 应配备满足施工要求的配套机具设备及检测仪器
3.2.7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应积极使用新材料 新技术 新工艺 新设备
3.3 成 品 保 护
3.3.1 施工过程中材料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材料运输使用电梯时 应对电梯采取保护措施
2 材料搬运时要避免损坏楼道内顶 墙 扶手 楼道窗户及楼道门
3.3.2 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下列成品保护措施:
1 各工种在施工中不得污染 损坏其它工种的半成品 成品
2 材料表面保护膜应在工程竣工时撤除
3 对邮箱 消防 供电 电视 报警 网络等公共设施应采取保护措施
4 防 火 安 全
4.1 一 般 规 定
4.1.1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防火安全制度 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4.1.2 住宅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内部装
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2)的规定
4.2 材料的防火处理
4.2.1 对装饰织物进行阻燃处理时 应使其被阻燃剂浸透 阻燃剂的干含量应符合
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4.2.2 对木质装饰装修材料进行防火涂料涂布前应对其表面进行清洁 涂布至少分
两次进行 且第二次涂布应在第一次涂布的涂层表干后进行 涂布量应不小于
500g/m2
4.3 施工现场防火
4.3.1 易燃物品应相对集中放置在安全区域并应有明显标识 施工现场不得大量积
存可燃材料
4.3.2 易燃易爆材料的施工 应避免敲打 碰撞 摩擦等可能出现火花的操作 配
套使用的照明灯 电动机 电气开关 应有安全防爆装置
4.3.3 使用油漆等挥发性材料时 应随时封闭其容器 擦拭后的棉纱等物品应集中
存放且远离热源
4.3.4 施工现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时 必须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 并
设专人监督
4.3.5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 砂箱或其他灭火工具
4.3.6 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
4.3.7 严禁在运行中的管道 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4.4 电 气 防 火
4.4.1 照明 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 A级材料 或导线穿越 B2级以下装修
材料时 应采用岩棉 瓷管或玻璃棉等 A 级材料隔热 当照明灯具或镇流器嵌入可
燃装饰装修材料中时 应采取隔热措施予以分隔
4.4.2 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 A 级材料制作 配电箱不得安装在 B2级以下(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