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如何进行防火救火:房梁上挂春宫图也是奇招( 二 )


而对于纵火犯和失火犯的处罚,殷商时就有“殷王法”规定:“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 。周代《周礼·夏官·司爟》记载:“凡国失火,野焚莱,则有刑罚焉” 。春秋战国时期,更明确了“失火”与“纵火”的概念,强调对火灾责任人的处罚 。《墨子·号令》中称,“慎无敢失火者,失火者斩其端;失火者以为乱者车裂;伍人不得,斩;得之,除 。”对引起火灾的首犯处斩,如果故意纵火,则以谋乱罪处以车裂之刑;与纵火犯同伙,知情不报者,也要处以死刑,对积极举报的可免死 。
到了魏晋,对火灾责任人的处罚又有了进一步的细则 。《晋书·刑法志》记载,“贼燔人庐舍积聚,盗赃五匹以上,弃市 。”故意放火烧私人或官府房屋,和盗赃物五匹以上的,都要处以死罪,并弃尸街头 。
十六国时期后赵君主石勒在火灾管理方面更为严厉 。《太平御览》引《后赵录》称,“石勒禁火,百鼓之后燃火者,鞭之一百;延火烧一家,斩五部都督 。”“百鼓之后”,即夜间起更之后;“五部都督”指有不同区域和行政分工的“一把手”,失火纵火的责任已经是行政长官连带制,堪称史上最严消防法 。
隋唐以后,中国的防火法规更为规范和具体 。《唐律·杂律》中曾明确规定,对故意纵火行为严惩不贷,即便最轻的也要“徒三年”,最重的“绞” 。见火不救也要治罪:“诸见火起,应告不告,应救不救,减失火罪二等 。谓从本失罪减 。其守卫宫殿、仓库及掌囚者皆不得离所守救火,违者杖一百 。”
此后的宋、元、明、清各代,在处理火灾责任人上大多都是“死罪” 。金熙宗时期皇统九年(公元1149年),燕京(今北京)发生火灾,一连烧了9天,最后有243人因“失火和不救火罪”被诛,是历史上最大的一起失火问责事件 。
图:史上最严消防法在石勒手中出台
安全第一,防火救火,人人有责,且需从身边的细节小事做起,古人已经在各方面留给后世很多宝贵丰富的经验 。(夜狼啸西风)
【古人如何进行防火救火:房梁上挂春宫图也是奇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