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古代官吏考课制:重视官德强调亲民行善( 二 )


汉承秦制 , 虽有发展仍一脉相承 , 考察官吏亦不出品行、能力两方面 。汉代官吏选拔与考课不分 , 考选合一 , 许多选拔官吏的标准亦即考核晋升官吏的标准 。其法定的主要标准为“四科取士”和“光禄四行” 。“四科取士”为:“一曰德行高妙 , 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 , 经中博士;三曰明达法令……四曰刚毅多略……皆有孝悌廉公之行 。”“光禄四行”为“质朴、敦厚、逊让、节俭”(《后汉书·百官志》) 。由此可见 , 德被置于选官考察的首位 。而伴随着儒家思想占据统治地位 , 礼义道德性的官吏职务规范更是对官吏的道德素养提出了更高的标准 。
魏晋南北朝是大混乱大分裂时期 , 皇权相对弱小 , 但考课制度仍然存在 , 而且独具特色 , 由皇帝不定期地下诏考课百官 。晋武帝颁五条诏书作为管理和考核官吏的五条标准 , “一曰正身 , 二曰勤百姓 , 三曰抚孤寡 , 四曰敦本息末 , 五曰去人事 。”(《晋书·武帝纪》);西魏文帝时发六条诏书:“一曰先修心 , 二曰敦教化 , 三曰尽地利 , 四曰擢贤良 , 五曰恤狱讼 , 六曰均赋役”(《北史·苏绰传》);北魏孝文帝曾规定:“自今牧守温仁清俭、克己奉公者 , 可久于其任 。岁积有成 , 迁位一级 。”(《魏书·高祖孝文帝纪上》)不难看出 , 品行要求首当其冲 。
唐代的考课已经制度化、法律化 , 其官吏系统考评体制之完善居历代之首 。唐朝统治者遵循“德礼为政教之本” , 更加强调德礼在治国中的作用 , 同时他们也深知“致安之本 , 惟在得人”(《贞观政要·择官第七》) , 因此在考课制度中贯彻以德为本的思想 。唐朝制定的考课法规主要有“四善二十七最”和“四等法” 。《旧唐书·职官二》有详细记载:“凡考课之法 , 有四善:一曰德义有闻 , 二曰清慎明著 , 三曰公平可称 , 四曰恪勤匪懈 。善状之外 , 有二十七最:……一最以上 , 有四善 , 为上上 。”这是对流内官吏考课的法定标准 , “四善”专指品德操行 , “二十七最”主要是根据不同部门的职责规定的具体能力标准 。唐朝对流外官则按四等第进行考课 , 《唐六典》规定:“流外官本司量行能功过 , 立四等第而免进之:清谨勤公、勘当明审为上;居官不怠、执事无私为中;不勤其职、数有愆犯为下;背公向私、贪浊有状为下下 。”上述考核标准的顺序 , 充分反映出唐朝首重道德品行 , 而才能绩效居其次的考课取向 。
宋、元、明、清各朝在考课制度上均有变化 , 但在很多方面包括对官员的德行要求上大体沿袭唐代旧制 , 宋代的《守令四善四最》考课法和金代的《四善十七最》考课法 , 其中有关品德标准的“四善”完全照搬唐代“四善”的内容 。明代开国君主朱元璋虽厉行重典治世 , 但也强调“明礼以导民 , 定律以绳顽”的礼法合治观 , 曾于洪武六年“令有司察举贤才 , 以德行为本 , 而文艺次之 。”(《明史·选举志三》)其对为官者的道德品行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 。清代考核内容标准为“四格”、“八法” , “八法”系指贪、酷、罢软无力、不谨、年老、有疾、浮躁 , 才力不及 , 与明制同 , 对官吏道德品行的考察依然是主要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