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三 )


2
发春节慰问信 。
3
邀请优秀残疾军人代表参加辖区内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
4
参战、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获得战区级以上表彰的残疾军人,其名录和事迹载入县级以上地方志 。
5
对获得勋章、荣誉称号,四等战功和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三级以上表彰的残疾军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为其家庭送喜报 。
6
优先聘请优秀残疾军人担任编外辅导员、红色旅游景点、烈士纪念设施讲解员等 。
7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残疾军人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
8
残疾退役军人因病死亡的,除发放当月的定期抚恤金外,增发一年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
9
残疾退役军人死亡的,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
10
因生活发生重大变故遇到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的,在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按照规定给予必要的帮扶援助,同时积极动员社会力量给予帮扶和关心关爱 。
11
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优惠服务 。
12
光荣院、优抚医院对符合条件的鳏寡孤独的残疾退役军人实行集中供养 。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
13
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对象,各地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优先给予护理补贴 。
14
积极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对象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
15
各级各类公立医院应当为残疾军人开通优先窗口,在醒目位置张贴优先标识,提供普通门诊优先诊查、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
16
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
17
常态化组织优抚医院优惠体检、入户巡诊、集中义诊、短期疗养,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
18
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19
鼓励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形式多样的医疗优先优待服务 。
20
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
21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保障 。
22
对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租住公租房可以减免租金 。
23
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残疾军人办理房屋、土地不动产登记时,免交登记费、工本费 。
24
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残疾军人自建房时,免交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25
居住农村且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
26
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中考时按各设区市制定的具体优待标准降分录取 。
27
优先安排参加学习培训,按规定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
28
游览各地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按规定享受减免门票等优待 。
29
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