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猪场未过环评先建将被罚至少10万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猪场未过环评先建将被罚至少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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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号公告)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5年1月13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1月13日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2004年9月2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5年1月1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鼓励发展循环经济,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利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应当采取措施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做好本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 。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有享受良好环境、知悉环境信息、参与及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举报,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依法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等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普及,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素质 。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省实行环境质量领导责任制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逐步开展和推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任期及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使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
省人民政府每年向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下达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将省人民政府下达的环境保护目标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 。
有关部门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上一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上一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未完成的,应当向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说明,提出整改措施并负责落实 。
第七条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环境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流域和海域,建立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组织相关人民政府实施联合防治 。
实施联合防治的人民政府应当协商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制定共同实施的环境保护计划,共同处理重大环境问题,开展联合执法、预警应急工作;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
第八条 环境保护规划是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的基本依据,各种开发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