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肺炎疫情期间税收征收公告


四川省肺炎疫情期间税收征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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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 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 , 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 , 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 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 ,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
二、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 以下简称“9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 , 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 , 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 , 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
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 , 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 , 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
三、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 ,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 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 , 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 , 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 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
四、在本公告发布前 ,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 , 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 , 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 。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 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
五、疫情防控期间 , 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以下简称“网上”)提交电子数据后 , 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备案变更和相关证明 。税务机关受理上述退(免)税事项申请后 , 经核对电子数据无误的 , 即可办理备案、备案变更或者开具相关证明 , 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需开具纸质证明的 , 税务机关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确需到办税服务厅现场结清退(免)税款或者补缴税款的备案和证明事项 , 可通过预约办税等方式 , 分时分批前往税务机关办理 。
六、疫情防控期间 , 纳税人的所有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 , 均可通过网上提交电子数据的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 。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后 , 经审核不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 , 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 , 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 。
七、因疫情影响 , 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 , 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 , 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证明 , 或者申报办理退(免)税 。
因疫情影响 , 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 , 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 , 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