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肺炎疫情期间税收征收公告( 二 )


八、疫情防控结束后 , 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 , 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出口退(免)税应报送的纸质申报表、表单及相关资料 。税务机关对补报的各项资料进行复核 。
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8号公告第一条规定 , 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 , 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 。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
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照8号公告第四条规定 , 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 , 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 , 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见附件) 。
十一、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 , 适用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 , 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十二、9号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 , 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
企业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 , 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 , 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个人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 ,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 , 适用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 , 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 , 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 , 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
十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
特此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四川省肺炎疫情期间税收征收公告】2020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