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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挪用公款罪
2012年 , 被告人朱缙亮利用其担任缙云县公安局壶镇中心派出所所长的职务之便 , 先后2次挪用壶镇中心派出所案件预交款共计人民币1000000元 , 用于营利性活动 。具体情况如下:
1、2012年2月21日 , 朱缙亮指使壶镇中心派出所内勤李某1从壶镇中心派出所案件预交款中取出现金人民币500000元存入其母亲陈某2的农业银行账户 , 同日朱缙亮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人民币500000元款项出借给周芳使用 , 并收取利息 。次日 , 朱缙亮自行筹集资金将人民币500000元归还壶镇中心派出所 。
2、2012年3月31日 , 朱缙亮在明知吕某2将资金用于经营活动的情况下 , 仍指使壶镇中心派出所内勤李某1将壶镇中心派出所案件预交款人民币500000元转至吕某2账户供其归还银行贷款 。同年4月6日 , 吕某2将人民币500000元归还壶镇中心派出所 。
三、徇私枉法罪
1、2008年下半年 , 时任缙云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的被告人朱缙亮 , 利用职务之便 , 受杨子丰(已判决)的请托 , 先后三次帮助因涉嫌强奸罪并在取保候审期间的李某2虚假立功 , 从而达到帮助李某2减轻处罚的目的 。具体如下:
(1)2008年8月 , 被告人朱缙亮从王某2(时任缙云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协警 , 另案处理)处获得在逃人员李某3的下落后 , 通过电话将该立功线索告知杨子丰 , 随后杨子丰与李某2一起驾车赶至缙云县新建镇外堰的指定地点把已被控制住的李某3带至车上 。后李某2按照朱缙亮之前的指示拨打110报警 , 并在报案时要求110指挥中心通知缙云刑侦大队出警 , 后朱缙亮带队出警至外堰将李某3带走 。2008年8月25日 , 缙云县公安局为李某2出具了立功证明材料 。
(2)2008年9月 , 被告人朱缙亮从王某2处获得在逃人员李云龙在永康市某旅馆的下落后 , 遂将该消息告知杨子丰 , 再由杨子丰转告李某2 。9月11日 , 李某2向永康市公安局报案后李云龙被成功抓获 。同年9月13日 , 永康市公安局为李某2出具了立功证明材料 , 2009年3月27日 , 缙云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也为李某2出具了相关立功证明材料 。
(3)2008年12月左右 , 被告人朱缙亮发现缙云县五云街道南塘路水塘边长期停放一辆挂军牌的本田雅阁车辆 , 根据其工作经验 , 察觉该车辆系挂假军牌的赃车 , 后朱缙亮将该信息告知杨子丰 , 杨子丰将该信息转告李某2 。同年12月1日、12月20日 , 李某2两次向缙云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报案 , 12月20日缙云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警将该问题车辆及驾驶人员带回 。2009年1月14日 , 缙云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为李某2出具了立功证明材料 。朱缙亮也因此收受了杨子丰感谢其帮助立功所送的2000元款项 。
2009年5月4日 , 李某2强奸案一审宣判 , 判决认定李某2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在逃人员李某3、李云龙立功成立 , 李某2协助公安机关查获赃车的行为因相关盗窃案件尚未侦破而立功不成立 , 但作为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依据 , 在原适用的法定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况下 , 李某2最终被减轻处罚 , 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
2、2010年6月15日晚9时许 , 丁某3因讨要债务用凶器将刘某1捅成重伤 , 后该案由时任缙云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的被告人朱缙亮交由时任副大队长的詹璐(已判决)办理 。同年11月13日 , 丁某3被抓获归案 , 詹璐在前期审讯过程中 , 丁某3较为稳定供述了其在逃期间胡忠义多次为其提供资金 , 帮助逃匿 , 已经涉嫌犯罪 。詹璐发现该情况后 , 向朱缙亮汇报 , 朱缙亮指示詹璐联系胡忠义制作笔录 。在此期间 , 时任缙云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职工的刘某2先后找到朱缙亮、詹璐替胡忠义说情 。朱缙亮碍于情面答应了刘某2 , 并指示詹璐将胡忠义从该案中撇清 。后詹璐在给胡忠义制作笔录的过程中 , 发现胡忠义在供述中称其提供给丁某3的款项系归还欠款的内容与掌握的事实不符 , 且丁某3在后续的供述中也对有关胡忠义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 。詹璐在发现该情况后 , 出于刘某2的说情和朱缙亮的指示 , 任由丁某3翻供 , 且不收集胡忠义涉嫌犯罪的相关证据材料 , 致使胡忠义未受法律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