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工程验收规范( 十 )


表D.0.1-1和表D.0.1-2给出的样本容量不连续,对合格判定数有时需要进行取整处理 。例如样本容量为15,按表D.0.1-1插值得出的合格判定数为3.571,取整可得合格判定数为4,不合格判定数为5 。
5.0.2 分项工程的验收是以检验批为基础进行的 。一般情况下,检验批和分项工程两者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性质,只是批量的大小不同而已 。分项工程质量合格的条件是构成分项工程的各检验批验收资料齐全完整,且各检验批均已验收合格 。
5.0.3 分部工程的验收是以所含各分项工程验收为基础进行的 。首先,组成分部工程的各分项工程已验收合格且相应的质量控制资料齐全、完整 。此外,由于各分项工程的性质不尽相同,因此作为分部工程不能简单地组合而加以验收,尚须进行以下两类检查项目:
1 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应进行有关的见证检验或抽样检验 。
2 以观察、触摸或简单量测的方式进行观感质量验收,并结合验收人的主观判断,检查结果并不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而是综合给出“好”、“一般”、“差”的质量评价结果 。对于“差”的检查点应进行返修处理 。
5.0.4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也称质量竣工验收,是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次验收,也是最重要的一次验收 。验收合格的条件有以下五个方面:
1 构成单位工程的各分部工程应验收合格 。
2 有关的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
3 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检验资料应复查合格,这些检验资料与质量控制资料同等重要 。资料复查要全面检查其完整性,不得有漏检缺项,其次复核分部工程验收时要补充进行的见证抽样检验报告,这体现了对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等的重视 。
4 对主要使用功能应进行抽查 。这是对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的综合检验,也是用户最为关心的内容,体现了本标准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原则,也将减少工程投入使用后的质量投诉和纠纷 。因此,在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竣工验收时再作全面检查 。抽查项目是在检查资料文件的基础上由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商定,并用计量、计数的方法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
5 观感质量应通过验收 。观感质量检查须由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共同进行,最后共同协商确定是否通过验收 。
5.0.5 检验批验收时,应进行现场检查并填写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 。该原始记录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共同签署,并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存档备查,保证该记录的可追溯性 。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的格式可由施工、监理等单位确定,包括检查项目、检查位置、检查结果等内容 。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根据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按附录E的格式填写,并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在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上签字,完成检验批的验收 。
附录E和附录F及附录G分别规定了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验收记录的填写要求,为各专业验收规范提供了表格的基本格式,具体内容应由各专业验收规范规定 。
附录H规定了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的填写要求 。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中的质量评价结果填写“好”、“一般”或“差”,可由各方协商确定,也可按以下原则确定:项目检查点中有1处或多于1处“差”可评价为“差”,有60%及以上的检查点“好”可评价为“好”,其余情况可评价为“一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