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中国古代酷刑的分析与反思

酷刑是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存在的法律现象和社会现象 。酷刑和反酷刑 , 是野蛮和文明、专制和民主的较量 。研究分析中国古代酷刑现象 , 无疑是让大家认识到酷刑带来的灾难和危害 , 加强人权保护观念和法治观念教育 , 加强执法和司法监督 , 摒弃酷刑思想 , 遏制酷刑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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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酷刑有不同划分方法 。有的学者将古代的绞刑、斩刑、鸩毒等归为酷刑 , 但在古代绞刑、斩刑、鸩毒等手段相对于多数酷刑而言 , 已算仁慈 。所以分析中国古代酷刑 , 应该站在客观的角度 , 站在中国古代特定的历史和社会条件下分析 。
法内酷刑与法外酷刑 。根据法律是否认可 , 可以将酷刑分为法内酷刑与法外酷刑 。法内酷刑是法律所认可的 , 但更多的现象是法外酷刑的大量存在 。
在中国古代有各种法内酷刑 , 通过法典、律令等形式发布 , 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北宋时的法典《编赦》 , 宋太祖时有106条 , 到咸平年间增加到18555条 , 有死刑、流刑、徒刑、笞刑、杖刑等类型 , 其中涉及多种酷刑 。《大明律》是明太祖朱元璋亲自指导编纂的刑法 , 其中的酷刑种类就有笞、杖、绞、凌迟等多种 。
法外酷刑是游离于法律之外的酷刑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 , 法外酷刑是法律所未有的 , 又被法律所默认的 。《隋书·刑法志》就指出隋高祖杀害无辜 , 齐文宣帝用刀将人割碎的行为 , 像百姓报私仇一样 , 不符合国家法律 。但古代帝王却常常滥用刑法或酷刑 。而下至官僚、家族、家庭 , 都不同程度存在大量的法外酷刑 , 并不会受到法律制裁 。
肉体酷刑与精神酷刑 。按酷刑伤害指向 , 可以将酷刑分为肉体酷刑与精神酷刑 。中国古代酷刑和现代的酷刑概念是有一定区别的 。因为在古代 , 等级制度森严 , 人权观念淡薄 , 人们不太重视精神酷刑 , 更注重“肉刑” , 对于酷刑的历史记录也多局限于肉体酷刑 。当然肉体与精神是密切联系的 , 很多酷刑存在精神上的屈辱 , 只是相对于肉体的痛苦似乎算不上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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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酷刑与程序酷刑 。依法律程序 , 可以将酷刑分为实体酷刑与程序酷刑 。实体酷刑是法律所规定的酷刑 , 而程序酷刑是审查、刑讯过程中产生的酷刑 。实体性的酷刑是大量存在的 , 历代法律典籍均有“绞、斩、凌迟”之类的死刑 。而程序性的酷刑也不容忽视 。《旧唐书·刑法志》记载:来俊臣每次提审犯人 , 不问罪过轻重 , 先用醋灌鼻子 , 或者放进大瓮里 , 四周用火烤 。
他们制造了十种大枷:“一曰定百脉 , 二曰喘不得 , 三曰突地吼 , 四曰着即承 , 五曰失魂胆 , 六曰实同反 , 七曰反是实 , 八曰死猪愁 , 九曰求即死 , 十曰求破家 。”还有衙门在审讯犯人时 , 犯人不招 , 就“大刑伺候” 。这些都是程序酷刑 。致死酷刑与致伤酷刑 。从酷刑对肉体的伤害程度 , 可以将酷刑分为致死酷刑与致伤酷刑 。致死酷刑是以致人死亡为目的 , 致伤酷刑只是让人伤残 , 但有时也会危及生命 。
最出名最残忍的致死酷刑莫过于凌迟 。凌迟始见于五代 , 最早载入《辽史·刑法志》:“死刑有绞、斩、凌迟之属 。”元朝时将死刑分为斩和凌迟两种 , 凌迟正式成为官定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