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2015年纳税,谁知道河北省清河县的招商政策

谁知道河北省清河县的招商政策?

清河县2015年纳税,谁知道河北省清河县的招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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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凡在清河投资新建工业、农业、服务业及其它类项目的 , 在享受国家、省、市优惠政策的基础上 , 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
第二条 建立县经济发展奖励基金(以下简称奖励基金) 。奖励基金由两部分组成:①县财政专款;②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项目投产后 , 企业所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县留成部分 。奖励基金用于符合本规定各条款项目的奖励 。
第二章 工业项目奖励
第三条 投资工业项目 , 协议约定投资强度达到100万元/亩(含)以上 , 三年内平均纳税贡献率达到5万元/亩的 , 享受以下奖励:
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5000万元(含)--1亿元以下的新建项目 , 分别给予征地费用等额(交省厅部分除外)50%、70%的奖励 。
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含)--3亿元以下的新建项目 , 给予征地费用等额(交省厅部分除外)的奖励 。
【清河县2015年纳税,谁知道河北省清河县的招商政策】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含)以上的新建项目、高新技术项目、高税收(税收贡献率20万元/亩/年以上)项目在享受以上优惠政策的基础上 , 实行一事一议 , 特事特办 。
第四条 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新建项目 , 自签订项目建设协议起三年内;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 , 自签订项目建设协议起四年内 , 纳税贡献率达到10万元/亩/年(含)以上的 , 第一年给予企业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留成部分等额奖励 , 第二年减半奖励;纳税贡献率达到15万元/亩/年(含)以上的 , 第一年至第二年分别给予企业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留成部分等额奖励 , 第三年至第四年减半奖励;纳税贡献率达到20万元/亩/年(含)以上的 , 第一年至第三年分别给予企业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留成部分等额奖励 , 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奖励 。
第五条 对一年内投产达效且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的新建项目 , 或经扩建、技术改造新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达到500万元的 , 投产后第一个会计年度(下同)纳税达到1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 , 一次性给予企业所缴税款10%奖励(扩建、技改项目的纳税奖励应剔除企业前三年年纳税总额平均值和本年度全县税收平均增长比例后 , 再给予计奖 , 下同) 。达到2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 , 一次性奖励15%;连续三年达到的 , 第二年给予企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留成部分等额奖励 , 第三年减半奖励 。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 , 一次性奖励20%;连续五年达到的 , 第二年至第三年分别给予企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留成部分等额奖励 , 第四年至第五年减半奖励 。房地产开发企业年纳税达到1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 , 一次性给予企业所缴纳营业税10%的奖励;达到2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 , 一次性给予企业所缴纳营业税15%的奖励;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企业所缴纳营业税20%的奖励 。
第六条 以上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时 , 经初步审定后 , 除市级及以上规定必须收取的规费按最低限征收外 , 其余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
第七条 以上项目经考核 , 建设期内未达到投资强度100万元/亩、正式投产后三年内平均纳税贡献率5万元/亩/年 , 政府收回该项目的全部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