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2015年纳税,谁知道河北省清河县的招商政策( 二 )


第三章 农业、服务业及其它类项目奖励
第八条 对投资现代农业、创汇农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 , 注册资本达300万元(含)以上 , 两年内建成的 , 建成后第一年至第三年分别给予企业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留成部分等额奖励 , 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奖励 。
第九条 新上旅游业、娱乐业、物业管理等服务业项目 , 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含)以上的 , 自营业之日起 , 第一年至第二年 , 分别给予企业所缴纳营业税县留成部分等额20%、40%、60%的奖励 。
新上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含)以上专业批发市场项目 , 自营业之日起 , 第一年至第三年 , 分别给予企业所缴纳营业税县留成部分等额40%奖励 。
新上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的配送、采购、包装类物流项目、仓储类物流项目、专业物流服务类项目、从事货物运输的专业运输项目 , 第一年、第二年 , 年纳税达到6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含)以上的 , 分别给予企业所缴纳营业税县留成部分等额30%、40%、50%的奖励 。
新上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 , 自营业之日起 , 第一年至第三年 , 分别给予企业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县留成部分等额40%奖励 。
第十条 新上县外社会资金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教育、文体、养老等社会公益项目 , 参照清政〔2009〕6号《清河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进行奖励;年终纳入项目考核 。
第十一条 企业经省级及以上科技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 , 且在认定有效期限内 , 经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的 , 第一年至第三年分别给予企业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增量县留成部分等额奖励;经国家科技部门认定的 , 在以上奖励的基础上 , 第四年至第六年再分别给予增量县留成部分50%奖励 。
第十二条 对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农业、服务业及其它类项目 , 可参照第二章规定执行 。第二章、第三章优惠政策不同时享受 。
第四章 单位、个人奖励
第十三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 县委、县政府授予“清河创业功勋”金质勋章 , 并可推荐两名人员 , 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标准优先到事业单位工作 。
项目自建设之日起一年内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5亿元(含)以上(经考核验收后 , 下同) , 或三年累计新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2.5亿元(含)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年纳税2000万元(含)以上、集团年纳税3000万元(含)以上(地税比例不低于纳税总额的20% , 下同)且年增幅在20%以上的企业(集团)法定代表人 。
第十四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 县委、县政府授予“清河创业功臣”金质奖章 , 并可推荐一名人员 , 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标准优先到事业单位工作 。
项目自建设之日起一年内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达到8000万元(含)以上 , 或三年累计新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1.5亿元(含)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年纳税2000万元(含)以上、集团年纳税3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集团)法定代表人;
年纳税1000万元(含)以上、集团年纳税2000万元(含)以上且年增幅在20%以上 , 或三年累计纳税2000万元(含)以上、集团累计纳税5000万元(含)以上 , 且年增幅在20%以上的企业(集团)法定代表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