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符合我省规定的引进人才标准的员工,本人已在海口连续两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 , 且每年在海南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一百八十三天,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 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户口本;
(4)结婚证书或离婚证书或法院判决书;
(5)在海口市缴纳的连续两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记录 。
(6) 劳动合同 。
(7)学历证明或技术职称证明或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证明 。【综合型总部企业引进人才申请海口安居房资格条件和材料】
(备注:申请人以职称证书为申请材料时需提交:一、职称证书扫描件; 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认定表)扫描件; 三、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平台(http://12333.gov.cn) 中的“全国职称查询评审信息查询(试运行)”的查询结果截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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