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续展正式农药登记证应该怎么做( 七 )


在登记有效期内的农药产品,改变剂型、含量、使用范围、使用方法、标签,应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农药必须取得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申请经营农药的单位、个人,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方可经营农药 。
农药监督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农药经营单位和个人出售的农药,应当具有与产品标签相符的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文件等相关复印资料 。第十三条农药产品,必须具有农药标签,其内容包括:
(一)农药名称、农药通用名和商品名;
(二)有效成份、含量、剂型、净重量或净容量;
(三)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分装登记证号;
(四)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进口的原装农药除外);
(五)农药类别、颜色标志条、毒性标志;
(六)产品性能、使用范围、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
(七)生产日期(批号)、分装日期(批号);
(八)质量保证期;
(九)企业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分装农药必须同时注明生产、分装企业名称 。
进口农药必须具有中文说明 。第十四条下列农药不得经营:
(一)假农药、劣质农药;
(二)国家已撤销农药登记或明令禁止生产的;
(三)超过质量保证期而未经有关部门鉴定的 。第十五条对尚有使用价值但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其生产者或经营者应当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报检,经检验具有一定药效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必须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附有使用方法和用量 。第十六条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标签标明的内容使用农药,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加大施药剂量和改变使用方法 。第十七条严禁在蔬菜、瓜类、果树和中草药材等作物上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 。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可以在一定区域内限制使用某些农药 。第十八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
农药执法人员对农药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当承担保密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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