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审理要点 合同纠纷判决书

【返还原物纠纷审理要点 合同纠纷判决书】一、原告的诉求 。
B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民事判决 。判决书显示,206号房屋的产权已登记在张三名下,但涉案房屋至今仍被丙公司、Y公司占有并出租牟利 。张三多次要求腾空未果 。
张三向本院提起诉讼:1 。C公司、Y公司腾空B城1号楼206室归张三所有的房屋,交付给张三;2.C公司、Y公司赔偿张三占用期间的使用费;3.诉讼费由C公司和Y公司承担..

返还原物纠纷审理要点 合同纠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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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被告辩称 。
C公司辩称不同意张三的诉讼请求 。C公司辩称与张三不存在房屋关系,原告无据明C公司实际占有该房屋 。涉案房屋由Y公司给刘钊,张三应向Y公司主张权利 。
被告丙公司与L商城签订协议,丙公司出资130万元 。涉案房屋的前租户已经退休 。经L商城同意,C公司将该房屋给程怡,该房屋现由程怡占有使用 。同时,合作协议签订后,Y公司代理人将涉案房屋销售给刘钊,构成“一房二” 。C公司与程义签订商品房合同,程义对该房屋享有占有权 。
刘钊与Y公司相互串通,通过诉讼取得涉案房屋的权属书,要求C公司腾退房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案应追加L商城和Y公司的代理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Y公司辩称不同意张三的诉讼请求 。被告Y公司与购房人刘钊签订的《商品房转让合同》中约定,涉案房屋由C公司交付,出人不承担交付房屋的责任 。我司作为方已告知刘钊涉案房屋为丙公司所占,方同意购并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我们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 。我公司虽通过执行程序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但并未实际占有使用 。丙公司确认该房屋由其占有使用,丙公司应承担返还涉案房屋的责任 。
程亦舒表示不同意张三的诉讼请求 。第一,本案是原件返还纠纷,返还原件的相对人是无权占有人 。程毅与C公司签订商品房合同购涉案房屋,并支付了房款 。C公司已交付该房屋,程义对涉案房屋享有占有权,张三无权主张原房产 。第二,Y公司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Y公司未经登记就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其该房屋的行为属于无权行为 。第三,刘钊在未尽到对房屋的占有、使用和权属进行合理检查的义务的情况下,向Y公司购了房屋,并支付了全部房款 。房屋交易过程明显违反房屋惯例,无法确认刘钊与Y公司是否实际房屋 。刘钊不是一个真正的家 。房屋虽已登记在张三名下,但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张三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
第三,法院查明 。
2017年4月5日,刘钊因房屋合同纠纷,起诉Y公司、C公司 。我院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丙公司、Y公司分别协助刘钊、张三、张竹娥将205号房屋过户至刘钊名下,将206号房屋过户至张三名下,将207号、306号房屋过户至张晓名下 。判决作出后,C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B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9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9月11日,因房屋合同纠纷,刘钊为另一套房屋起诉Y公司和C公司 。2017年12月28日,我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丙公司、Y公司协助刘钊将15号楼204号房屋过户至小昭名下 。上述判决现已生效,并已履行完毕 。不动产权书显示,204号房屋登记在小昭名下,205号房屋登记在刘钊名下,206号房屋登记在张三名下,207号、306号房屋登记在张晓名下 。
根据丙公司提供的资料,2014年1月7日,丙公司与L商场签订了《关于第十五栋商业附属用房的合作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