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国籍的消极冲突,关于国籍问题的定义( 七 )


(三)国籍冲突的解决?
即如何确定当事人本国法的问题 。?
1.对于国籍的积极冲突 , 各国冲突法多区分不同情况 , 采用下列方法解决:?
(1)如果当事人的两个或多个国籍中 , 有一个是内国国籍 , 则一般以内国国籍优先 , 即以内国法为当事人的本国法 。因为每个主权国家均有权决定谁是它的公民 , 而没有义务屈从于另一国的相抵触的规定 。?
(2)两个或多个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 , 各国的实践不一致 , 主要有以下解决方法:?
①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的国籍优先 。?
②按国籍取得的先后来确定 。?
一种做法是取得在先的国籍优先 。理由是既得权应受到尊重 。但生来取得的多个国籍 , 往往同时取得 , 无先后之分 。另一种做法是取得在后的国籍优先 。理由是当事人有选择国籍的自由 。但在生来取得的情况下 , 多个国籍可能同时取得 , 无先后之分 。?
③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为国籍国 。这一方式更为合理 , 但判决上不如前两种方法确定且简便易行 。确定哪一国国籍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时 , 主要应考虑:当事人在哪一国出生 , 在哪一国拥有住所或惯常居所 , 在哪一国行使政治权利 , 在哪一国从事业务活动等 。
有时还要考察当事人的主观态度 , 如他的日常行为与内心态度倾向于哪一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