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国籍的消极冲突,关于国籍问题的定义( 三 )


国籍的积极冲突与消极冲突的发生 , 是由于各国对于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的规定不同 。国籍的取得
(1)生来取得 。即因自然人的出生而取得某国国籍 。有的国家采血统主义 , 即当事人以其父母的国籍为国籍;有的国家采出生地主义 , 即自然人具有其出生地国的国籍 。血统主义又有双系血统主义(自然人出生时 , 须其父母双方均为本国公民 , 其子女方取得本国国籍)与单系血统主义之分 。出生地主义中 , 对出生地的认定标准也不同 。比如 , 依英国法 , 凡出生在英国商船上的人 , 均为英国公民 , 而不论其出生时 , 该商船位于什么地方;而美国认为 , 在美国领海内的商船上出生的人 , 取得美国国籍 。如果一艘英国商船停泊在美国港口 , 则在该船上出生的人即同时具有英美两国国籍 。如果新生儿的父母不是英国或美国公民 , 其国籍国采血统主义 , 则他还同时具有父母的共同国籍 , 如果其父母的国籍不一致 , 则还可能出现四重国籍 。
(2)传来取得 , 或称派生取得 。国籍的取得不是基于出生的事实 , 而是由于嗣后的原因 。
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国内法上的原因 , 如归化(入籍) , 即当事人自愿申请取得某国国籍 , 或由于婚姻、收养而取得一国国籍;一是国际法上的原因 , 如领土变更(领土割让 , 国家合并)会导致该项变更所涉领土上的居民的国籍发生变更 。发生国籍变更时 , 如果所涉国家对于国籍的取得与丧失的规定不同 , 也会出现双重国籍与无国籍的现象 。如一国规定 , 本国妇女与他国公民结婚的 , 当然丧失内国国籍;而其夫方的法律规定 , 外国妇女与本国男子结婚 , 并不当然取得夫方国籍 , 则该妇女就成为无国籍人 。如果双方规定相反 , 则该妇女就具有双重国籍 。
2.国籍的丧失
(1)自愿丧失 。又包括两种情形:第一 , 申请出籍 , 即原具有某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要求退出这一国籍 。第二 , 具有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的人 , 从中选择一个作为其国籍 , 而放弃其他 。
(2)非自愿丧失 。包括由于婚姻、收养、入籍或领土变更等事实 , 造成自动丧失原有国籍 。有些国家还规定可以剥夺国籍 。
3.国籍的恢复
因各种原因丧失国籍的人 , 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重新取得原有国籍 。中国《国籍法》第13条规定:“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 , 具有正当理由 , 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 , 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
(三)国籍冲突的解决
即如何确定当事人本国法的问题 。
1.对于国籍的积极冲突 , 各国冲突法多区分不同情况 , 采用下列方法解决:
(1)如果当事人的两个或多个国籍中 , 有一个是内国国籍 , 则一般以内国国籍优先 , 即以内国法为当事人的本国法 。因为每个主权国家均有权决定谁是它的公民 , 而没有义务屈从于另一国的相抵触的规定 。
(2)两个或多个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 , 各国的实践不一致 , 主要有以下解决方法:
①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的国籍优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