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国籍的消极冲突,关于国籍问题的定义( 四 )


②按国籍取得的先后来确定 。
一种做法是取得在先的国籍优先 。理由是既得权应受到尊重 。但生来取得的多个国籍 , 往往同时取得 , 无先后之分 。另一种做法是取得在后的国籍优先 。理由是当事人有选择国籍的自由 。但在生来取得的情况下 , 多个国籍可能同时取得 , 无先后之分 。
③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为国籍国 。这一方式更为合理 , 但判决上不如前两种方法确定且简便易行 。确定哪一国国籍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时 , 主要应考虑:当事人在哪一国出生 , 在哪一国拥有住所或惯常居所 , 在哪一国行使政治权利 , 在哪一国从事业务活动等 。
有时还要考察当事人的主观态度 , 如他的日常行为与内心态度倾向于哪一国 。
关于国籍问题的定义

对于国籍的消极冲突,关于国籍问题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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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公法上 , 国籍是自然人对某国负有忠诚义务的根据 , 也是国籍国对其行使外交保护的根据 。多重国籍者可能要对多个国家负有忠诚义务 , 这往往会给他带来许多麻烦 , 特别是在战争时更是如此 。如果其两个国籍国之间发生战争 , 则无论他选择忠诚于哪一方 , 都会被对方视为叛国行为 。无国籍者没有这些忠诚义务 , 但当其权利在某个国家受到损害时 , 将得不到任何国家的外交保护 。
每个国家都根据自己的国籍法 , 来确定哪些自然人具有本国国籍 。这似乎不会产生冲突 。但实际上 , 由于各个国家赋予国籍的原则不同 , 有人可能具有多个国籍 , 有人可能没有国籍 , 因而产生国籍上的冲突 。在国际司法上 , 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的情况 , 称为国籍的积极冲突;一个人没有国籍的情况 , 称为国籍的消极冲突 。如果某一法律关系中 , 需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 , 那么 , 在积极冲突的情况下 , 就需要确定以他的哪一个国籍为准;在消极冲突的情况下 , 由于当事人没有国籍国 , 就要确定应适用什么法律 。?
国籍的积极冲突与消极冲突的发生 , 是由于各国对于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的规定不同 。
1.国籍的取得?
(1)生来取得 。即因自然人的出生而取得某国国籍 。有的国家采血统主义 , 即当事人以其父母的国籍为国籍;有的国家采出生地主义 , 即自然人具有其出生地国的国籍 。血统主义又有双系血统主义(自然人出生时 , 须其父母双方均为本国公民 , 其子女方取得本国国籍)与单系血统主义之分 。出生地主义中 , 对出生地的认定标准也不同 。比如 , 依英国法 , 凡出生在英国商船上的人 , 均为英国公民 , 而不论其出生时 , 该商船位于什么地方;而美国认为 , 在美国领海内的商船上出生的人 , 取得美国国籍 。如果一艘英国商船停泊在美国港口 , 则在该船上出生的人即同时具有英美两国国籍 。如果新生儿的父母不是英国或美国公民 , 其国籍国采血统主义 , 则他还同时具有父母的共同国籍 , 如果其父母的国籍不一致 , 则还可能出现四重国籍 。?
(2)传来取得 , 或称派生取得 。国籍的取得不是基于出生的事实 , 而是由于嗣后的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