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学前教育资助申请材料+流程
①家长申请 。每年秋季学期开学一个月内 , 由幼儿家长(或监护人)向就读幼儿园提出申请 , 填写《湖北省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
申请材料包括:低保证(民政部门核发年审)、建档立卡证明(扶贫部门提供)、残疾证(残联核发)、烈士子女证明(民政部门核发)、孤儿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等有效证件原件(幼儿园需留存复印件存档)或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原件 。原始证件经幼儿园核对与复印件相符后,当场退给受助幼儿监护人,复印件一式两份,一份上报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一份由幼儿园建立儿童资助信息档案留存备查 。
②评审公示 。幼儿园成立由教师、幼儿家长代表和村委会(居委会)工作人员组成的5人以上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提交的资助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审查 , 确定拟资助名单后,在《申请表》的相关栏目内签字盖章 。所有拟资助名单要在幼儿园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老师和家长的监督 。
③县市区审核 。公示无异议后 , 幼儿园将评审小组通过的《宜昌市学前教育资助金申请表》连同申请材料复印件和《宜昌市学前教育受助儿童情况汇总表》按隶属关系报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签署意见 。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审核确认的情况汇总后,报当地教育局审批 。
④上报备案 。各县市区向宜昌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本地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认定工作报告、《宜昌市学前教育受助儿童情况汇总表》及《宜昌市学前教育受助儿童资金情况统计表》备案 。
【宜昌学前教育资助申请材料 流程表 宜昌学前教育资助申请材料+流程】⑤资金下拨 。由当地教育局按审批后的数据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资助资金,经财政部门核定后下拨资助资金 。资助对象每学年秋季学期评定一次,按学期发放 。春季学期根据在园儿童及家庭经济变动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评定 。对因退园、转园等原因离开的儿童,应停止助学金的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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