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度建设工程系列初、中、副高级职称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宁高新区人力资源部、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太白湖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 , 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部、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济宁市开展工程技术系列评审“考评结合”“以考代评”试点工作的批复》、《济宁市建设工程系列“考评结合”“以考代评”试点工作方案》精神 , 为做好2023年度建设工程系列初、中、副高级职称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业设置及考试科目
1.专业设置
初、中、副高级职称考试均设置建设工程管理、建筑结构、岩土工程、建筑学、装饰装修、风景园林、给排水、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燃气工程、建筑电气、建筑工程造价、市政工程12个专业 。考试大纲可在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查阅 。考试不指定用书,不指定任何培训机构 。
2.考试科目
初级、副高级职称考试科目为《综合测试》(含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两部分内容) , 中级职称考试科目为《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
二、考试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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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我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以及我市城市、农村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但无工作单位的人员 。
2.在我市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 。
3.申报人员继续教育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要求 。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 ,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经单位推荐同意并具备以下学历、资历条件之一:
?。?)报考技术员职称的 ,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
?。?)报考助理工程师职称的,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 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 , 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 , 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且近4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
?。?)报考工程师职称的,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 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且近4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且近4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
?。?)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和其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批准的独资、合资、民营、私营、个体等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工作,按规定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满1年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我市城市、农村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但无工作单位的人员,无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报考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申报专业工作3年以上,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申报专业工作5年以上,且近4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申报专业工作7年以上,且近4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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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我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 , 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或在城市、农村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但无工作单位的人员 。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 恪守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
3.申报人员继续教育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要求 。
4.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 或大学本科学历 , 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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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有效衔接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获得建设工程类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职称评审 。
2.按照《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9〕14号)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符合相应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视同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依据申报高一级职称 。
3.在建设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符合《关于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贯通发展的实施意见》(济人社发〔2020〕14号)规定的申报初、中、高级条件的,可直接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
4.改系列职称申报,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即“应当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并符合申报系列(专业)的职称标准条件 。申报的职称应与原取得的职称同层级,申报的系列(专业)应与现专业技术岗位相一致,当年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 。改系列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
5.报考人员需获得国家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正规学历 。
6.工作年限计算到2023年12月31日 。全日制学历(以学历证书上标注的“全日制学历”或“脱产学习”为准)的学习年限(含实习期限) , 不计算为专业技术工作年限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研究生,学习时间计算为工作年限;非在职人员攻读硕士研究生学习时间不计算为工作年限 。参加非全日制函授、自考等成人类中专、大专、本科、硕士等后续学历学习年限可累计计算工作年限 。
7.受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组织处理或诫勉等的,在处分或影响期间 , 不得参加当年度职称考试、评审;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在处罚期间不得参加职称考试、评审 。
8.列入“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诚信档案库”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参加职称考试、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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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单位或户籍所在县市区)进行网上报名 。2023年7月13日15:00至7月23日17:00登录“济宁市工程技术职称考试网上报名系统”(http://jngczcks.yxlearning.com/)填写报名信息 。报名前须全面了解、准确把握报考条件,确认本人完全符合各项报考规定,按要求真实准确在线填写《2023年度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考试报名表》(以下简称《考试报名表》)(附件1) , 上传本人近期免冠电子照片(JPG格式) 。
三、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贯穿考试工作的全过程,对出现不符合考试资格或弄虚作假等各种违规问题的 , 不论哪个阶段、哪个环节,一经查实,取消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无效 。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考试实行网上报名前报考人员自审、所在单位资格初审 , 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市建设主管部门资格复审的资格审查方式 。
考试实行告知承诺制和追溯追责复核制 。报考人员对所提供的资料和所填报的信息需承诺真实有效,所有文档、提供或上传的资料将长期保存,作为人力资源基础数据比对信息,任何时候 , 经核查发现不符合当时报考条件或存在弄虚作假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置追责,一律取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 据此获得的后续专业技术资格或其他权益,也一并取消,并记入当事人专业技术档案和“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 。
资格审查使用统一制发的《考试报名表》和《告知承诺书》(附件2),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市建设主管部门在表内相应栏目内签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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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人员在报考前务必全面准确把握报考条件和要求:即学历、资历、专业等条件和要求 。在确认本人完全符合各项规定后方能报名 。
报考人员在“济宁市工程技术职称考试网上报名系统”注册后 , 打印《考试报名表》和《告知承诺书》,在“报考人员签名”栏内签署本人姓名,并在《告知承诺书》上签名,进行真实性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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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或人事档案所在机构)须对报考人员《考试报名表》信息一一核实,对考生的报名资料进行严格把关 。初审符合条件的,在《考试报名表》中“所在单位审核情况”栏内签名盖章 , 并在《告知承诺书》上签名盖章;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报考人员不得报名和参考,也不得参加资格复审 。同时,汇总本单位初审合格人员信息 , 填写《2023年度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考试报考人员名册》(以下简称《报考人员名册》)(附件3)并签名盖章 。
所在单位须对照报考人员档案或其所提供的材料,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严格核查,对报考人员提供的材料加强网上查询验证,严防弄虚作假,并保留初审查验结果以备复审 。禁止个人挂靠报名或由培训等中介机构代办报名 , 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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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报名人员经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资格复审 。市直单位报名人员经各市直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 , 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复审 。对符合条件的,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市建设主管部门在《考试报名表》内签名盖章 。不符合条件的,告知报考人员(或代办人)不符合报考条件,不得参考 。本年度将通过网络核验、部门核查等方式验证申报人员提交的学历学位、年度考核、继续教育、原职称证书等证件 , 同时启用大数据比对,将所有考生信息与社保数据、户籍数据、济宁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数据等进行比对,比对结果作为审核的依据 。
现场审核时间:2023年7月24日-8月3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现场审核需提交的材料:
①身份证原件、学历及学位证书原件、原职称证书原件、近五年年度考核登记表原件、社保证明 。(原件在现场审核后退回 , 能通过信息共享的可不再提供 。)
②经所在单位初审并签字盖章的《考试报名表》1份 。
③报考人签名和所在单位盖章的《告知承诺书》 。
【2023济宁建设工程职称考试报考公告时间 2023济宁建设工程职称考试报考公告】④经所在单位盖章的《报考人员名册》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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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缴费标准: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改革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638号),报考初、中、高级考试,按考试科目收费,每个科目60元 。
2.缴费方式:现场审核合格人员在8月6日前在考试报名系统网上缴费,逾期未缴纳报名费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考生须于缴费成功后7日内在考试报名系统填写完整开票信息,逾期未填写开票信息的,统一开具电子发票至报考单位 。缴费成功后概不退费(含已缴费人员被投诉举报并经查证属实为不符合报考条件等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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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合格缴费后 , 报考人员自8月9日至8月12日自行从“济宁市工程技术职称考试网上报名系统”打印准考证 , 按照规定时间要求参加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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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考人员应根据属地原则参加资格审核 , 具体安排详见附件4 。
2.为简化办事流程 , 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资格审查实行初审和复审两级审查 , 突出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强化报考人员所在单位的初审权 。
3.网上报名成功并非资格审查合格,只有通过初审和复审两级审查才能被认定为资格审查通过 。
4.资格复审主要对初审查验结果进行审核,重点对初审单位出具的查询认证情况进行确认 。当资格复审出现争议时,考生需提供进一步的佐证材料 。
5.政策咨询电话:
报考条件政策咨询:0537-3239861(市住建局)
报名系统技术咨询:0531-68962778
四、考务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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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时间和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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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合格人员名单,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可在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及“济宁市工程技术职称考试网上报名系统”查询 。
2.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局官方网站及“济宁市工程技术职称考试网上报名系统”发布通知,告知合格人员有关领取职称证书(中初级)或合格证书(副高级)的安排 。初级、中级考试合格人员可登录“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下载打印电子职称证书 , 该证书与原纸质的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用 。副高级考试合格人员可登录“济宁市工程技术职称考试网上报名系统”下载打印考试合格证书 。
五、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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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信用约束 , 报考人员在报考前务必了解相关政策 , 承诺所填各项信息真实、完整、有效 , 承诺本人完全符合相应报考条件 。
1.凡提交虚假材料参加考试的 ,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 , 记录期限为五年”的处理 。违法违纪行为记入公民个人诚信档案、“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 , 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 。
2.报考人员相关行为如伪造证件、印章、居民身份证或者违法作弊等构成犯罪的 , 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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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及工作人员要加强对报考人员相关信息的审核把关,协助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依法追责 。
2.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参加资格审查的工作人员要加强对报考人员相关信息的审核把关,所在单位没有认真履行审核责任,资格审查人员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或以不正当手段(出具虚假材料的,协助弄虚作假等)协助他人通过资格审查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资格审查工作,按规定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六、其它事项
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考试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 , 关系到广大考试人员和相关单位的切身利益 , 社会关注度高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切实加强组织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公平、公正,切实维护考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
附件:1.2023年度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考试报名表
2.告知承诺书
3.2023年度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考试报考人员名册
4.2023年度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考试资格审查地点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11日
附件1-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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