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居民医疗保险缴费 宜宾市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指南


申请条件
除依法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外, 下列人员属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1、宜宾市内户籍的居民 。
2、长期居住宜宾市内并能提供居住证明的市外户籍居民 。
3、本市职业高中、大中专学校中市外户籍的在校学生 。
办理材料
居民应在参保缴费办理期内以户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参保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户口簿(居住证)或由居住地村委会(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 。
2、家庭参保人员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除外) 。
3、家庭成员中有不属于参保范围的相关证明原件一份 。
4、《宜宾市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登记表》 。

办理流程
城镇居民:
1、城镇居民在户籍(居住地)所在地社区办理参保登记,填写《宜宾市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登记表》,然后持社区开具的缴费通知单到县(区)医保局委托的代收费银行缴纳居民医保费;
2、代收费银行为参保居民开具缴费凭证 。缴费凭证应载明:每个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缴费档次、缴费金额、缴费日期、编码、代收费银行经办人姓名、代收费银行业务印章等内容;
3、城镇居民今后年度续保,如家庭原参保登记事项无变更的,可直接到代收费银行缴费 。
农村居民:
1、家庭首次参保的,在村委会经办人员指导下填写《宜宾市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登记表》;

2、部分家庭成员首次参保或变动的,在村委会经办人员指导下,依据《宜宾市居民医保参保花名册》变更参保登记;
3、缴纳居民医保费给村委会经办人员;
4、取得村委会开具的收费发票 。
市外户籍的职业高中、大中专在校学生(含学校集体户学生):
由所属学校统一填写《宜宾市居民医保参保花名册》,在参保缴费办理期内统一到县(区)医保局办理参保手续,并到县(区)医保局委托的代收费银行缴纳居民医保费 。
城镇户籍家庭在校学生(含幼儿园儿童)参保详细内容见本项目关联办事《城镇户籍家庭在校学生医保参保》
新生婴儿参保详细内容见本项目关联办事《新生婴儿医保参保(翠屏区)》

按照《宜宾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宜府函〔2015〕122号)规定: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设两档:第一档每人每年120元;第二档每人每年280元 。
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不得变换缴费档次 。
参保居民在缴纳居民医保费后,不予退还所缴纳的居民医保费 。
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参保时,家庭成员中有属特殊困难群体人员的 , 由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社区)根据当年县(区)民政、残联部门审核确认的困难对象名单进行身份确认,由村委会(社区)随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所需缴纳的居民医保费由所在县(区)民政部门在参保缴费办理期内代为缴纳 。家庭选择第二档缴费的,该特殊困难群体人员档次差额部分,由家庭在缴费时一并缴纳 。
以下人员个人不缴费,由政府按照第一档缴费标准全额补助: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Ⅰ、Ⅱ级残疾证);
3、纳入民政重点优抚对象的城乡伤残军人、“三属”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等;
4、城镇“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
5、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
【宜宾市居民医疗保险缴费 宜宾市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指南】居民医保实行按年度一次性参保缴费 。每年10月1日至12月20日为下一年度居民参保缴费办理期,参保居民应当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费 。保险有效期为次年的1月1日零时至12月31日24时(以下称保险年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