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调整医保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政策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聊城调整医保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政策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我市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政策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异地就医人员类别
异地就医是指聊城市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聊城市统筹区域以外发生的医疗行为,不含境外医疗 。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
(一)异地长期居住人员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外出务工农民、外来就业创业人员 , 一般指异地居住、生活、工作6个月以上的人员 。
(二)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转诊转院人员,自行外出就医人员,因出差、探亲、旅游等临时在外就医人员 。
二、异地就医人员备案
(一)免证明材料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不再提供户籍证明、居住证等证明材料,实行承诺备案制(个人承诺异地居住、生活、工作6个月以上);“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不再提供转诊转院证明或在外就医急诊证明等证明材料 。

(二)多渠道备案 。参保人员可在各县(市、区)医保服务大厅窗口、基层医保工作站办理异地就医联网备案;也可通过医保部门官方网站、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聊城医保小程序等进行网上办、掌上办,以及可通过各级医保部门公布的服务电话、传真等多种渠道办理备案 。
(三)医疗费联网结算 。自2022年1月1日起,省内跨市“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住院、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就医一律取消备案手续,就医费用直接联网结算 。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住院、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就医需备案后,就医费用直接联网结算 。
(四)实行备案承诺制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官方网站等渠道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时,须对《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备案个人承诺书》进行签名承诺;通过经办机构业务窗口等其他途径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时,须填写《基本医疗保险长期异地就医备案个人承诺书》(见附件)并签字 , 提交医保经办机构留存 。

三、异地就医待遇政策
(一)“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一次备案长期有效,享受与参保地就医相同的医保报销待遇 。在备案有效期内(备案未满6个月)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 , 需提交居住地户籍证明或居住证、单位工作证明等材料;未提供上述有关证明材料,仅采用个人承诺方式备案的,按“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医保报销待遇政策执行 。办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超过6个月,需变更长期异地居住地的,可申请终止原异地备案 , 根据实际需求重新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 。
(二)统一调整临时外出就医首先自付比例 。“临时外出就异地就医发生的住院、门诊慢特病等医疗费用首先自医人员”付比例统一调整为10%,再按照本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待遇政策执行 。
(三)取消异地就医门诊统筹(含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签约基层医疗机构范围和等级限制 。参保人员省内跨市、跨省异地就医不受签约基层医疗机构范围和等级限制,均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并联网结算 。门诊统筹异地报销金额与本地金额合并计算,不超过当年度门诊统筹报销额度 。

(四)取消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家数限制 。异地就医直接备案到就医地 , 不再备案到具体医疗机构 , 参保人可在备案的就医地所有联网的普通门诊和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中自主选择就医,并实现直接结算;取消参保人门诊慢特病省内跨市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家数限制,门诊慢特病跨省联网结算备案的定点医疗机构家数按国家规定执行 。
(五)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因各种原因未能联网结算的,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报销时需提交定点医疗机构收费有效票据、费用清单、出院记录等材料;属于意外伤害情形的,应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因医疗机构缺少药品、耗材,住院期间外购药品及耗材未纳入住院费报销的,应由所住医疗机构出具外购说明 。报销时执行参保地现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有关规定 。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刻认识到改革调整异地就医医保政策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严格按照省局及市局文件精神,不折不扣地抓好各项异地就医政策的贯彻落实 。
【聊城调整医保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政策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二)精心部署安排 。各县(市区)按照新的政策要求尽快优化调整当地异地就医备案程序和备案方式,切实解决参保人在异地就医中的“急难愁盼”问题 , 方便参保人省内跨市、跨省异地就医(含住院、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 , 让参保人异地就医更顺心、更省事、更便捷,有效提升获得感和满意度 。
(三)加大宣传力度 。要广泛通过电视、报刊、网站、微信、微博等媒体宣传告知群众,及时制作政策须知发各参保单位和定点医疗机构,并在各定点医疗机构窗口张贴,做好宣传培训,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
(四)加强就医监管 。要加强对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医药费用、虚假报销、网上网下重复报销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以往文件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