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女职工哺乳时间规定如下:
依据《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2号)第十五条规定:
1、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
2、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3、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
4、女职工每天的哺乳时间可以一次或者两次使用,哺乳时间不包括必要的往返路途时间;女职工从事有定额考核的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扣除其哺乳时间相应的劳动定额 。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有下列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二)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
(三)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予以辞退;
【东营女职工每天哺乳时间规定 哺乳期女职工哺乳时间】(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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