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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养哈士奇禁养】近日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纠纷案件 。因养狗人遛狗未拴绳 , 狗突然出现吓倒行人 , 引发行人受伤 , 养狗人最终被判决赔偿行人4万余元 。
事发经过
赵某某饲养了一条哈士奇 , 一天傍晚 , 赵某某在小区旁的街道边遛狗 , 但未拴狗绳 , 恰逢同一小区的陈某某外出买菜 , 坐在街边石椅上理鞋 , 起身突然发现眼前有只哈士奇 , 受惊后摔倒在地 , 而后无法站立 。
后赵某某将陈某某送至医院就医 , 经诊断 , 陈某某系腰椎骨折 , 需住院治疗 , 十天后陈某某出院并复诊五次 , 经鉴定为伤残十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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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伤残意味着什么?
十级伤残是伤残等级中的一种等级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规定 , 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 。
其中一级最重 , 意味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等 。
十级伤残则意味着日常活动能力、工作和学习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等部分受限 。
陈某某共花费门诊及住院治疗费用等共计7996.15元 , 赵某某支付了2009元 。
陈某某认为 , 自己受伤是因受到赵某某饲养的哈士奇惊吓所致 , 赵某某应赔偿全部费用 。
而赵某某辩称 , 自己饲养的哈士奇没有撕咬陈某某 , 也没有对陈某某进行狂吠 , 陈某某受伤与其无关 。
后陈某某一纸诉状将赵某某告上法庭 。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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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赵某某所养哈士奇与陈某某未直接接触 , 但综合现场视频以及陈某某陈述可以判定 , 赵某某对其饲养的宠物犬未采取管理措施 , 外出未拴狗绳 , 致使犬只脱离控制 , 惊吓到陈某某致其倒地受伤 , 陈某某受伤与哈士奇突然出现存在因果关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故赵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
但鉴于宠物犬未直接与陈某某有接触 , 其受到惊吓与其自身的精神状态和心理素质有一定关系 。
故法院判决 , 赵某某对陈某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 赔偿陈某某医药费、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8248元 , 陈某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
网友评论
判决一出 , 网友们吵翻了 。有人觉得 , 十级伤残已经对行人造成非常大的伤害 , 判决养狗人赔偿4万多一点都不过分 。
但也有人认为 , 如何界定是关键 。如果拴了狗绳 , 也把行人吓倒 , 那怎么算?如果大街上是“人”把别人吓倒了 , 又该怎么赔?
成都开展犬只管理整治
8月19日起 , 成都市集中开展犬只管理整治 , 持续到10月31日 。本次整治内容主要有:养狗需办证 , 推进电子犬证办理;清理禁养犬类;捕捉处理流浪狗;查处遛狗不牵绳、扰民等不文明养犬行为 。
近年来 , 成都开始正式施行《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 , 其中明确规定 , 包括德国牧羊犬、中华田园犬(土狗)、比特斗牛梗犬、秋田犬等在内的22种烈性、大型犬 , 在成都五城区含高新区(中心城区)禁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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