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津贴和基本养老金是不能重复享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
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 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
案例:
邓先生是工伤伤残四级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正在按月领取伤残津贴 。眼看马上就可以退休了,邓先生却被告知办理退休手续后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 , 同时停止领取伤残津贴 。
【赣州工伤职工退休后可以领取双重待遇吗?】邓先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 , 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后,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而停止领取伤残津贴 。如果邓先生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来享受的伤残津贴,差额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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