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文件 , 福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在每年5-9月份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 , 5月份应当按实际高温天数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6-9月份应当按月或按实际高温天数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福州单位拒不发放高温津贴怎么办呢 福州单位拒不发放高温津贴怎么办?】
如遇用人单位不发津贴,职工可先向用人单位工会反映,由工会与单位协商维权 。如果所在单位没有工会,也可拨打12345或人力社保举报热线12333投诉 。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均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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