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起诉离婚去哪里? 济宁离婚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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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在被告所在地 。
 ?。ㄒ唬┒杂诜蚱抟环嚼肟∷爻荒?nbsp;, 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ǘ┤舴蚱匏嚼肟∷鼐荒辏环狡鹚呃牖榈?,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ㄈ┟挥芯>幼〉氐模?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离婚案件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未超过一年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关于军人离婚诉讼的管辖问题 。如果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的 , 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军人一方为文职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离婚诉讼的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