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10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10月1日起施行

日前,河北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公布《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 , 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粮食安全 , 维护粮食流通秩序 。该管理规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
在调控与应急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储备粮吞吐与规模调整、政策性粮食购销等措施,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保证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总量基本平衡和市场基本稳定 。应当建立粮食储备制度,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 。应当加强生产、收购、储存、加工、销售一体化粮食企业的培养,搭建产销区合作平台,帮忙粮食企业建立多种形式的产销合作关系 。鼓励发展订单农业 。应当鼓励发展粮食产业经济,支持建设粮食生产、加工、物流基地或者园区,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建设,培养推广粮食品牌,提高优质粮食供给水平 。

在收购方面 ,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资金筹措能力、必要的仓储设施和保管能力、粮食质量检验能力 。国有粮食企业应当积极收购粮食,做好政策性粮食购销工作 , 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宏观调控,在粮食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粮食污染监控,建立健全被污染粮食收购处置长效机制,发觉区域性粮食污染的 , 应当及时采取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全程监管等措施,避免流入口粮市场或者用于食品加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搭建农企对接平台,发挥粮食交易中心的公益性服务作用,为粮食生产者和收购者提供交易服务 。

在储存与运送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有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和保护,加大仓储设施维修资金投入 , 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仓储设施总量、布局及结构满足粮食安全需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送部门、铁路运送企业在粮食购销旺季、粮食应急保供等特别时期,做好运力调配,畅通运送通道,优先保障粮食运送 。【《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10月1日起施行】

在加工与销售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粮食初加工、精深加工、综合利用加工协调发展 , 推广使用粮食加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降低粮食损耗 。严格控制以玉米为原料的燃料乙醇加工 。从事粮食加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改善粮食加工条件 , 选择先进技术和工艺,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和副产物的综合利用率,以免过度加工 , 避免和减少浪费 。
在监督管理方面,粮食经营者应当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 , 如实记录粮食品种、供货方、粮食产地、收获年度、收购或者入库时间、货位及数量、质量等级、品质情况、施药情况、销售去向及出库时间等有关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综合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流通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