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休的名字,关于怎么休年假的问题( 三 )


第二十二条 校际交换学生国(境)外学习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所有待遇 。
第五章 学籍、学分及考试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派出的校际交换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仍为我校在籍学生,必须遵守我校相关规章制度,应完成我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毕业条件和学位授予条件等应符合我校规章制度的规定 。
第二十四条 校际交换项目涉及的课程及学分,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与外方院校沟通,获取涉及课程的具体资料,由相关学院组织学院专业委员会认定替代课程及学分并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审批 。
第二十五条 校际交换研究生所选的国外课程应符合大连海事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专业课程应选择与学科规定的课程相同或相近,所选课程及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培养计划应报其所在学院及其导师审核和确认,并报研究生院最终确认 。硕士研究生在国内已修学分与国外所修学分总学分不少于24学分,学位课不少于14学分 。研究生院将根据其在国外所修课程所取得的成绩和学分对照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进行转换,但不能超过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学分 。
第二十六条 校际交换学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及学分,按我校认定的替代课程及学分进行转换,转换后按我校培养计划进度仍遗漏没有修读的课程,交换学生需按学校开课情况自行选课补修 。
第二十七条 涉及毕业班的交换本科学生,需于规定日期内回校参加答辩,并于毕业资格审核前将毕业资格审核所需资料(包括学习成绩、符合规格的电子照片等)提交给学院教务办公室 。逾期申报的课程成绩视为无效,不能如期取得毕业资格 。如需延学需于毕业当年4月底前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学院收到申请时间为准),延学手续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否则按应届毕业生处理 。
第二十八条 交换研究生如需延期答辩,按照《大连海事大学关于研究生提前或延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暂行规定》办理 。
第六章 派出期间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校际交换学生到达接受院校后,应于1周内将住址和联系方式告知其所在院系为其指定的联系人,以便与学校保持联系 。各院系应于接到派出学生反馈后3天内,将该项目的所有派出学生情况上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
第三十条 校际交换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学生应每个月向所在院系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汇报在外学习和生活情况;
第三十一条 校际交换学生应遵守我国和所在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应遵守外事纪律,注意人身安全,不做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关系国家和学校利益及声誉的大事应及时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和学校报告 。如有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第三十二条 校际交换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派出学生所在院系应具体承担对派出学生的管理职责,负责与其保持经常性联系,做到定期了解派出学生的思想动态及其学习、生活情况并随时给予指导,以便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加强对派出学生的诚信教育,督促他们按时返回学校继续学业 。
第三十三条 校际交换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如触犯当地法律或违反国外院校纪律给与处分,被责令返回国内时,将按我校学生管理相关规定酌情进行处理 。
第三十四条 校际交换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延长在外停留期限、转往他校学习或转往第三国居留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返回,必须事先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请假,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归者,按退学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