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休的名字,关于怎么休年假的问题( 二 )


第八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组织评审组通过笔试、面试等方式对候选人进行考核并确定人选 。评审组原则上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相关学院负责人及专业外语老师组成 。
第九条 校际交换学生的选拔标准:
1. 我校正式录取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在校生(国防生、委培生除外);
2. 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具有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 学习成绩优秀,且按培养计划要求无不及格课程,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外语水平;
4. 在本校期间学业及表现优良,无违法行为或严重违纪行为;
5. 身心健康,具有国外学习、生活的经济能力和适应能力;
6. 符合交换院校的其他特殊要求;
7. 无拖欠学校的学费、图书、宿舍费、有贷款的要清欠所有贷款;
8. 承诺履行校际交换项目协议的有关义务和本规定的相关条款 。
第十条 评审应保证“公开、公平、公正”,评审结果经评审组通过后按一定差额比例向全校公示候选人名单 。公示结束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候选人申请材料提交给境外有关院校 。最后录取名单以国(境)外院校的录取通知为准 。
第十一条 涉及到学校师资的交换学生的选拔工作由校人事处会同研究生院共同确定 。院际交换学生的选拔工作参照如上程序由各学院负责,选拔结果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研究生院、财务处、学生处等相关部门备案 。
第三章 出国前管理
第十二条 由学校选派出国(境)交换学习的学生,应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的指导下办理对外联系事宜,并按对方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擅自与对方联系 。
第十三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各院系分别负责指导、协助选派的校际和院际交换学生办理赴国(境)外学习的相关手续,并对其进行出国(境)前教育 。
第十四条 校(院)际交换学生出国(境)前,应与学校(院)签订《大连海事大学交换学生出国(境)学习协议书》,明确国(境)外学习期间的医疗及意外责任、经济担保责任、及按期返校的承诺等 。校际交换学生的协议签订管理工作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院际交换学生的协议签订管理工作由各学院负责 。
第十五条 校(院)际交换学生出国前必须办理交换留学手续,交换留学手续由学生个人提出申请,所在院系统一申报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通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经教务处或研究生院进行学籍处理后,学生方可离校 。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学校不予承认国外学习的学分并按擅自离校处理 。
第十六条 校际交换学生离校前,其所在院系应为其指定联系人,负责与其保持经常性联系 。关心他们境外学习期间的思想和生活情况,对他们在外的学习进行必要的指导 。
第十七条 校际交换学生为我校教师的情况,离校前还应与学校人事处签订如期回校工作协议书 。
第四章 有关费用管理
第十八条 校际交换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国)境外院校不收取学费,但学生在出国之前应向我校正常缴纳交换学习期间的学费及住宿费 。费用标准为所在专业年收费标准 。
第十九条 校际交换学生须自行办理护照、签证并支付有关费用 。
第二十条 校际交换学生须按规定自行购买境外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
第二十一条 校际交换学生在出国(境)期间应在国内委托一名有独立民事能力和经济偿还能力的人作为其在国内的代理和保证人,并向学校提供保证人详细的通信地址和联系方法 。如该生在派出期间欲中途更换保证人,应提前通知学校,并提供新保证人愿意承担有关责任的书面证明和联系方式 。